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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縣公安局關於嚴厲打擊涉爆涉槍等危險物品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通 告

為切實加強涉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黑火藥、煙火藥、手榴彈、地雷等各類爆炸物品和軍用槍、射擊運動槍、獵槍、麻醉注射槍、氣槍、彩彈槍、火藥槍、模擬槍等各類槍支彈藥以及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

二、嚴禁非法私藏、持有、攜帶、使用、處置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

三、嚴禁郵寄或者在郵寄、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

四、嚴禁走私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

五、凡有以上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涉爆相關規定的, 必須立即投案自首, 並將非法危險物品上交當地公安機關。

六、凡在本通告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自首並交出上述涉爆危險物品的, 可依法從輕、減輕、免除或者不予處罰;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 依法收繳並從重處罰。

七、凡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

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未按規定報告的, 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公民發現遺棄的爆炸物品、槍支彈藥或者可疑危險物品的, 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八、廣大人民群眾應當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涉及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的違法犯罪活動線索。 凡舉報經查證屬實的, 視情節給予人民幣5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勵;對窩藏、包庇違法犯罪分子的, 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將依法從嚴懲處。

舉報電話:110 、8122312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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