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為切實加強涉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黑火藥、煙火藥、手榴彈、地雷等各類爆炸物品和軍用槍、射擊運動槍、獵槍、麻醉注射槍、氣槍、彩彈槍、火藥槍、模擬槍等各類槍支彈藥以及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
二、嚴禁非法私藏、持有、攜帶、使用、處置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
三、嚴禁郵寄或者在郵寄、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
四、嚴禁走私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
五、凡有以上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涉爆相關規定的, 必須立即投案自首, 並將非法危險物品上交當地公安機關。
六、凡在本通告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自首並交出上述涉爆危險物品的, 可依法從輕、減輕、免除或者不予處罰;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 依法收繳並從重處罰。
七、凡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
八、廣大人民群眾應當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涉及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的違法犯罪活動線索。 凡舉報經查證屬實的, 視情節給予人民幣5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勵;對窩藏、包庇違法犯罪分子的, 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將依法從嚴懲處。
舉報電話:110 、8122312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