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樁涉案過億元的挪用資金大案, 在武漢檢方將其公訴至武漢法院後, 法院以沒有管轄權為由, 將案件退回檢察院。 因管轄權爭議此案“卡殼”近一年。 之後, 湖北省檢察院就指定管轄向最高檢請示, 獲得批復後, 將案件移送至山東檢方。 現由山東省青州市檢察院負責此案審查起訴工作。 被害單位武漢凱森化學有限公司開始計算, 截止日期應在2017年9月2日。 然而時至今日, 青州市檢察院仍然未作出決定。 很顯然, 該院已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 且違法行為仍在持續。 ”許桂娟律師說。
公司舉報副董事長涉嫌職務侵佔
這起億元挪用大案為何經歷“一波三折”, 背後有怎樣複雜的案情?據此前報導, 武漢凱森公司原副董事長王某某, 當時兼任青州恒發化工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 夥同青州恒發公司財務負責人周某某和出納路某某, 涉嫌犯侵佔、詐騙等多項罪名, 武漢凱森公司於2015年1月初向山東省公安廳報案, 山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審查後, 交由山東省青州市公安局偵辦。
2015年3月13日, 青州市公安局認為:“經過立案審查, 截止到目前, 未發現王某某有你單位控告的犯罪事實”, 決定不予立案。 “武漢凱森公司派遣的財務人員在山東被打, 投訴無門的情況下, 於2015年3月18日以王某某等人涉嫌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罪, 向湖北省公安廳實名舉報。
武漢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後, 多次濟南市、淄博市、臨淄區、濰坊市、青州市等與該案有關的涉案地點及關聯單位實地調查取證, 於2015年7月、8月武漢市公安局先後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王某某、路某某刑事拘留, 後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2016年8月5日, 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提起公訴。 2016年8月12日,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稱無管轄權, 將案卷退回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 同年8月17日, 檢察院將此案退回公安機關。
億元挪用大案“難住”鄂魯兩地檢方
接到退案後,
此後, 湖北省檢察院就該案管轄問題向最高檢請示, 最高檢以“高檢公訴指轄批〔2017〕93號”, 回復稱:“請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得到批復後, 湖北檢方將此案移送至山東檢方。 山東省檢察院將案件指定青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目前, 青州市檢察院仍未作出起訴或不予起訴的決定。
最高檢于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最高檢官網頁面截圖
記者注意到, 最高檢與公安部於今年12月19日聯合印發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中對“管轄”再次明確, 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等。
據悉, 武漢凱森公司委託的代理律所於今年9月2日, 就此案向多位國內著名刑法專家進行論證。 專家們認為, 本案原偵查機關取得證據材料在審查起訴階段變更管轄後應當繼續有效, 變更後的檢察院應當依法審查起訴;王某某等人挪用恒發公司1.07億元資金的行為符合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對此案提起公訴。
許桂娟指出, 此案至今已嚴重超過法定審查起訴期限。 “承辦人明確告訴我, 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 原因在於本案需向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彙報。 ”許桂娟說,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經本院研究難以決定的法律適用、辦案程式、司法政策等問題, 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彙報。但《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及相關規範性法律檔,均未規定請示、彙報的時間予以扣除。
案發或源於凱森公司跨省收購股權
據悉,王某某等三人涉嫌挪用資金、職務侵佔、隱匿財務帳簿和財務憑證罪一案如何案發,需從一起公司跨省收購股權說起。
青州恒發公司在2005年5月23日由青州奧納斯化工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於2004年11月26日)變更成立,註冊資金300萬元,王某某占80%股權,馬某某占20%股權(系掛名股東)。
許桂娟律師告訴記者,王某某全額出資實際控制青州恒發公司。由於當時經營狀況不佳,為了企業的生存,王某某請求武漢凱森公司收購青州恒發公司。
此後,王某某作為武漢凱森公司委派青州恒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青州恒發公司經營業務,財務上執行武漢凱森公司的財務制度,每月上報財務報表等財務資料,付款需向武漢凱森公司提出申請,同意後才能支付。
但是,2013年、2014年期間,武漢凱森公司按協議約定及公司財務規定,多次要求王某某將青州恒發公司產生的利潤轉回武漢凱森公司,用於公司還款、股東分紅,王某某置之不理,並嚴重違反財務管理制度。2014年9月後,王某某擅自停止向武漢凱森公司報告財務資料,至此,青州恒發公司財務已失控。
2014年12月1日,武漢凱森公司決定免去王某某青州恒發公司法人代表、執行董事、總經理的職務,要求其在收到免職決定後,向新的執行董事移交所有手續,王某某拒不移交公司財務印鑒等財務工具。
為此,青州恒發公司重新在工商部門備案辦理公司印章、印件,並登報聲明之前的印章丟失作廢。
最高檢要求涉企案件防止久拖不決
此前武漢檢方起訴指控,王某某於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2月間,指使周某某、路某先後多次私自利用隱匿的財務印鑒,將青州恒發銀行帳戶內資金轉移至其個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帳戶和個人帳戶使用,金額累計達1.07億餘元。
對此,王某某曾向媒體稱,上述轉款行為是在青州恒發公司與武漢凱森公司間股權轉讓款糾紛的情況下,進行的私力救濟以避險和保全。
許桂娟律師指出:王某某侵佔或挪用的上億元資金另作他用或為自己消費,是與股權轉讓款無關的青州恒發公司的貨款,其早在2014年9月就已因股權糾紛凍結了青州恒發公司的股權,股權訴訟請求已有法律保障。
最高檢下發通知要求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最高檢官網頁面截圖
一波三折的經歷,更突顯案件背後的複雜情況,亟待青州市檢察院客觀公正辦案予以理清。記者注意到,最高檢日前下發的《關於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營造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支持企業家創新創業的通知》中明確表示,對於已經進入訴訟程式的案件,要注意提高辦案效率、依法從速辦理,切實防止久拖不決。
而在此案中,青州市檢察院卻遲遲未能作出決定。“這只會製造更多的司法不信任。”武漢凱森公司張主任告訴記者,今年12月5日,網上流傳嫌疑人王某某拿著最高檢蓋有院印的指定管轄書面批復的照片,“最高檢的批復公文,屬刑事訴訟卷宗材料,即使下發給下屬檢察機關也是公文交付,或是走機要通道,本案至今還未公訴,這份最高檢機要函件是如何洩露給嫌疑人的?”
對於此案進展,記者將繼續關注。
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彙報。但《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及相關規範性法律檔,均未規定請示、彙報的時間予以扣除。案發或源於凱森公司跨省收購股權
據悉,王某某等三人涉嫌挪用資金、職務侵佔、隱匿財務帳簿和財務憑證罪一案如何案發,需從一起公司跨省收購股權說起。
青州恒發公司在2005年5月23日由青州奧納斯化工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於2004年11月26日)變更成立,註冊資金300萬元,王某某占80%股權,馬某某占20%股權(系掛名股東)。
許桂娟律師告訴記者,王某某全額出資實際控制青州恒發公司。由於當時經營狀況不佳,為了企業的生存,王某某請求武漢凱森公司收購青州恒發公司。
此後,王某某作為武漢凱森公司委派青州恒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青州恒發公司經營業務,財務上執行武漢凱森公司的財務制度,每月上報財務報表等財務資料,付款需向武漢凱森公司提出申請,同意後才能支付。
但是,2013年、2014年期間,武漢凱森公司按協議約定及公司財務規定,多次要求王某某將青州恒發公司產生的利潤轉回武漢凱森公司,用於公司還款、股東分紅,王某某置之不理,並嚴重違反財務管理制度。2014年9月後,王某某擅自停止向武漢凱森公司報告財務資料,至此,青州恒發公司財務已失控。
2014年12月1日,武漢凱森公司決定免去王某某青州恒發公司法人代表、執行董事、總經理的職務,要求其在收到免職決定後,向新的執行董事移交所有手續,王某某拒不移交公司財務印鑒等財務工具。
為此,青州恒發公司重新在工商部門備案辦理公司印章、印件,並登報聲明之前的印章丟失作廢。
最高檢要求涉企案件防止久拖不決
此前武漢檢方起訴指控,王某某於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2月間,指使周某某、路某先後多次私自利用隱匿的財務印鑒,將青州恒發銀行帳戶內資金轉移至其個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帳戶和個人帳戶使用,金額累計達1.07億餘元。
對此,王某某曾向媒體稱,上述轉款行為是在青州恒發公司與武漢凱森公司間股權轉讓款糾紛的情況下,進行的私力救濟以避險和保全。
許桂娟律師指出:王某某侵佔或挪用的上億元資金另作他用或為自己消費,是與股權轉讓款無關的青州恒發公司的貨款,其早在2014年9月就已因股權糾紛凍結了青州恒發公司的股權,股權訴訟請求已有法律保障。
最高檢下發通知要求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最高檢官網頁面截圖
一波三折的經歷,更突顯案件背後的複雜情況,亟待青州市檢察院客觀公正辦案予以理清。記者注意到,最高檢日前下發的《關於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營造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支持企業家創新創業的通知》中明確表示,對於已經進入訴訟程式的案件,要注意提高辦案效率、依法從速辦理,切實防止久拖不決。
而在此案中,青州市檢察院卻遲遲未能作出決定。“這只會製造更多的司法不信任。”武漢凱森公司張主任告訴記者,今年12月5日,網上流傳嫌疑人王某某拿著最高檢蓋有院印的指定管轄書面批復的照片,“最高檢的批復公文,屬刑事訴訟卷宗材料,即使下發給下屬檢察機關也是公文交付,或是走機要通道,本案至今還未公訴,這份最高檢機要函件是如何洩露給嫌疑人的?”
對於此案進展,記者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