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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縣公安消防大隊元旦期間消防監督抽查公告

為加強元旦期間消防安全工作, 確保社會面火災形勢穩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有關規定要求, 大隊決定從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1月2日, 在全縣範圍內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工作, 公告如下:

一、 監督檢查時間

二、 監督抽查範圍

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宗教活動場所(重點突出教堂、教會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上述單位(場所)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 非重點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監督抽查範圍。

三、 監督抽查內容

按照《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要求, 檢查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

1、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 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2、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3、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4、建築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 是否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消防車通道、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規定;

6、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7、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進展情況。

各單位要切實增強消防法制觀念和消防安全意識, 依照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先行組織自查自糾, 認真排查和整改單位內部火災隱患, 對照抽查內容進行全面自查自改。 對查出的火災隱患, 能立即整改的, 必須立即整改;無法立即整改的, 必須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特此公告。

浦城縣公安消防大隊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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