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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玩網遊的注意啦!“寄生”網遊掙錢 “外掛”銷售犯法!

以案釋法|玩網遊的注意啦!“寄生”網遊掙錢 “外掛”銷售犯法!

案情介紹:

用“外掛”作弊, 可以簡化遊戲操作步驟, 網遊玩家可以在短時間內成績飛升。

但要注意了售賣外掛程式可是犯法的。 金壇法院近期公開宣判了一起因非法製作外掛程式而定罪入刑的案件。

瘋狂的銷售引起了奇跡公司的注意, 警方隨即通過技偵手段, 發現了梁某等人的異常行為而將其抓獲歸案。 經上海東方電腦司法鑒定所鑒定, 上述外掛程式可實施未經授權的增加、修改等操作, 屬於破壞性程式。 努力盡孝的梁某, 本意是為父親治病, 可惜用錯了方式, 結果自己反而鋃鐺入獄。

金壇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梁某、李某、林某、張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 綜合自願認罪、積極退贓、預繳罰金等情節, 判處梁某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四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李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緩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林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緩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緩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八千元。

如今各種網路遊戲很火爆, 於是, 有人從中看到了發財的機會, 想辦法破解遊戲並製作外掛賣給玩家, 往往就觸犯了法律。 所以在此提醒, 人生不等於遊戲, 犯了法可沒有不受懲罰重頭再來的機會。

法律連結:

我國刑法第 285 條第 3 款規定: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 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 情節嚴重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式、工具,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 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 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電腦資訊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的程式、工具。

提供上述程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 情節嚴重的, 才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 可理解為提供了大量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數額大的;由於其提供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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