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lazyload.gif)
案情介紹:
用“外掛”作弊, 可以簡化遊戲操作步驟, 網遊玩家可以在短時間內成績飛升。
瘋狂的銷售引起了奇跡公司的注意, 警方隨即通過技偵手段, 發現了梁某等人的異常行為而將其抓獲歸案。 經上海東方電腦司法鑒定所鑒定, 上述外掛程式可實施未經授權的增加、修改等操作, 屬於破壞性程式。 努力盡孝的梁某, 本意是為父親治病, 可惜用錯了方式, 結果自己反而鋃鐺入獄。
金壇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梁某、李某、林某、張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 綜合自願認罪、積極退贓、預繳罰金等情節, 判處梁某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四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李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如今各種網路遊戲很火爆, 於是, 有人從中看到了發財的機會, 想辦法破解遊戲並製作外掛賣給玩家, 往往就觸犯了法律。 所以在此提醒, 人生不等於遊戲, 犯了法可沒有不受懲罰重頭再來的機會。
法律連結:
我國刑法第 285 條第 3 款規定: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 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 情節嚴重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 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 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電腦資訊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的程式、工具。
提供上述程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 情節嚴重的, 才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 可理解為提供了大量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數額大的;由於其提供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