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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騎摩托車出事故身亡店主被判賠8萬 “試駕”還是“搶車”?

摩托車店門口的監控畫面

14時32分, 年輕人從地上撿起一個細長物體, 用它擺弄門鎖。

14時38分, 何飛虎來到店裡, 推出一輛摩托車交給對方試車。

14時40分, 年輕人騎車從何飛虎面前經過, 何沒有制止

這起事件中, 一方是摩托車店老闆, 他稱自己的摩托車是被人搶走, 有監控錄影和報警記錄為證, 但對方騎著出了車禍身亡, 自己被判賠8萬多元。 事件另一方是一個初中學生, 他的家長認為, 是車店老闆把摩托車交給未成年人試駕, 才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這輛出事的摩托車到底是“試駕”還是“被搶”, 法官判決的依據又是什麼呢?

鞏義市人民法院:被告完全能夠判斷出張某某為未成年人, 仍將摩托車交給張某某試車, 造成交通事故致其死亡,

存在一定過錯。 最終判決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 賠償原告8萬多元。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現有證據表明雙方還是買車、試車關係。 維持原判。

原告

1.被告將摩托車交給未成年的張某某試駕, 造成交通事故, 導致張某某死亡,被告的不當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2.張某某只有13歲, 正常人不會將13歲的小孩看成成年人。

3.摩托車鑰匙是何飛虎親手遞交的, 不構成搶奪。 張某某在試車外出時, 與何飛虎互相觀望, 何飛虎沒有阻攔的表示, 可以看出何飛虎同意外出試車。

被告

1.他無權查看張某某的證件, 無從得知張某某是未成年人, “張某某的個子比我還高, 已是成年人特徵了”。

2.張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盜搶摩托車後為躲避追究責任發生了交通事故。

3.通過摩托車店門口的監控視頻以及報警記錄, 能夠證明張某某實施了盜搶摩托車行為。 依據《侵權責任法》規定,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

【車店老闆】摩托車被人搶走, 出車禍自己成被告

今年31歲的何飛虎是鞏義市人, 他在鞏義市交通路某社區內經營一家摩托車店, 證照齊全。 2016年5月21日中午, 何飛虎在家裡剛吃過飯, 接到一電話, 對方說要買一輛摩托車, 何飛虎隨即趕去店裡。

“是一個年輕人, 戴著眼鏡, 說想買車。 我把車從店裡推出來, 他說要試試。 ”何飛虎說, 年輕人騎上車後, 他的手機突然響了, 他接電話時年輕人騎著車直接出了社區。

他趕緊掛掉電話, 撥打之前年輕人打來的電話, 接電話的是一位元老人, 老人告訴何飛虎, 剛才有個戴眼鏡的年輕人借他的手機打了個電話。

“我一聽, 慌了, 趕緊出社區去找, 但對方早沒影了, 我就報警了。 ”何飛虎說, 隨後民警帶他去了派出所做筆錄。

“筆錄剛寫了一半, 我一個朋友給我打電話, 說在微信朋友圈裡看到南環路上有一個車禍, 車禍裡有一輛摩托車, 像是我丟的那輛。 ”何飛虎跟著民警馬上去往現場, 事故中被撞報廢的摩托車確實是他的, 事故中的死者, 正是剛才試車的年輕人。

交警部門對事故認定為:摩托車駕駛員逆行、超速行駛, 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發之後, 何飛虎調出自己店門口的監控錄影發現, “在我沒來之前,他就已經試圖撬我的鎖,搶我的車是預謀好的。”何飛虎說。

監控錄影顯示:當天14時29分,年輕人出現在何飛虎的店門口,多次趴在門上向裡望。14時32分,年輕人從地上撿起一個細長物體,回到門口用它擺弄門鎖,然後離開。一分鐘後,年輕人再次回來,持該物體往門鎖的鎖芯裡捅。14時38分,何飛虎來到店裡,推出一輛摩托車交給對方試車。14時39分,何飛虎電話響起,他接起電話。14時40分,年輕人騎車從何飛虎面前經過,何沒有制止。15時許,兩名民警來到何飛虎的店。

鞏義市公安局新華路派出所的接處警記錄上面顯示,何飛虎於2016年5月21日14時45分撥打110,報警稱自己的摩托車被搶。處理意見一欄寫著“已構成刑事案件,移交刑警一中隊”。

“後來知道發生車禍,考慮到對方人都沒了,我也不再追究對方搶車的責任了。但沒想到,今年5月,我突然接到法院的傳票,對方的父母把我告了,要求我承擔賠償責任。”何飛虎說,這讓他感到難以置信。

【死者家屬】對方把車交給未成年人才釀成事故

在事故中死亡的年輕人張某某,是鞏義市北山口鎮人,時年13歲。12月12日下午,記者見到了張某某的爺爺張先生。張先生說,孫子的意外身亡,給全家人帶來了巨大的悲痛,孩子的父親也因此得了抑鬱症。

張先生說,事發時孩子正上初中一年級。事發之前,孩子確實想要一輛摩托車,也跟他提過幾次,“我說你年紀還小,等過兩年再說吧。我家條件也不差,我在市區也有房子,小車我也有兩輛,不會買不起一輛摩托車,孩子絕對不會去偷車。”張先生說,孩子只有13歲,正是何飛虎把摩托車交給未成年的孩子試駕,才造成了事故。

今年5月份,他們針對何飛虎把摩托車交給未成年人試駕,向鞏義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判】兩審均判車店老闆承擔30%責任、賠償8萬餘元

在一審中,張某某的家人提出:被告將摩托車交給未成年的張某某試駕,造成交通事故,導致張某某死亡。被告的不當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20萬元。

何飛虎辯稱:張某某是未經允許私自駕車逃出社區,他無權查看張某某的證件,並不知道張某某的年齡。

鞏義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完全能夠判斷出張某某為未成年人,且不可能有駕駛證、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情況下,將摩托車交給張某某試車,造成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最終判決何飛虎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8萬多元。

對於張某某的未成年人身份,何飛虎至今仍堅稱自己無從判斷,因為“張某某的個子比我還高,外貌上已是成年人的特徵”。在鞏義市公安局出具的張某某的屍檢報告上面,寫明死者“屍長170釐米”。

今年7月17日一審判決之後,何飛虎提出上訴,並提交了新的證據,包括他的報警記錄、監控錄影等。

針對何飛虎提交的監控錄影,張某某父母認為,不能證明張某某的目的。

今年11月21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判決認為何飛虎提交的監控錄影、報警記錄、照片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何飛虎將摩托車交給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駕駛,有一定過錯,一審判決並無不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我同意他外出試車,我又不認識他,他也沒給我交錢,我咋可能讓他跑到社區外面去試車?”何飛虎說。

鞏義市公安局刑偵大隊,該大隊一中隊于隊長說,他們確實接到了從派出所移交過來的案子,但因為當時對方已死亡,“我們就沒辦法追究刑事責任了,這個案子就沒法立案”。

【主審法官】現有證據表明雙方還是買車、試車關係

記者聯繫了負責此案二審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宣傳處工作人員付先生諮詢了主審法官後,轉述了主審法官對此案一些細節的解讀。

付先生轉述說,對於何飛虎提交的監控錄影,主審法官進行了反復細緻的觀看。監控中顯示,是何飛虎把車推給了張某某,張某某試車過程中,從他身邊過的時候,何飛虎是沒有任何動作的。如果張某某是搶奪的話,車主一定是有動作的,比如阻攔、拽住車,或者在後面攆。但車主沒有阻攔,說明他是默認張某某把車騎走的。雖然車主當時是在打電話,但如果他有阻攔的意圖,哪怕只是伸一下手,法官都可以認定為對方有搶奪的意圖,但是他沒有,所以只能認定對方還是在試車,不能認定為搶劫或盜車。試車也是交易行為的一部分,說明雙方是在交易過程中。

至於監控中張某某“撬鎖”的行為,付先生轉述說:“小孩子拿個鐵絲過去,擺弄了一下門鎖,細鐵絲怎麼可能撬開鎖呢?所以也不能認定為撬鎖偷盜行為。”

至於何飛虎提供的報警記錄,付先生轉述說,報警記錄和認定為搶奪之間沒有必然關係。

“雖然不能排除存在小孩想搶奪的情況,但沒證據顯示。從目前的證據來判斷,認定為,雙方之間是正常的買車、試車行為,所以法院判決並無不當之處。”付先生說。

目前此案已經過兩級法院的判決,何飛虎表示自己依然覺得很委屈,他已經重新聘請了律師,準備申訴。

到底是“試駕”還是“搶車”,你怎麼看?

摩托迷——將摩旅進行到底

“在我沒來之前,他就已經試圖撬我的鎖,搶我的車是預謀好的。”何飛虎說。

監控錄影顯示:當天14時29分,年輕人出現在何飛虎的店門口,多次趴在門上向裡望。14時32分,年輕人從地上撿起一個細長物體,回到門口用它擺弄門鎖,然後離開。一分鐘後,年輕人再次回來,持該物體往門鎖的鎖芯裡捅。14時38分,何飛虎來到店裡,推出一輛摩托車交給對方試車。14時39分,何飛虎電話響起,他接起電話。14時40分,年輕人騎車從何飛虎面前經過,何沒有制止。15時許,兩名民警來到何飛虎的店。

鞏義市公安局新華路派出所的接處警記錄上面顯示,何飛虎於2016年5月21日14時45分撥打110,報警稱自己的摩托車被搶。處理意見一欄寫著“已構成刑事案件,移交刑警一中隊”。

“後來知道發生車禍,考慮到對方人都沒了,我也不再追究對方搶車的責任了。但沒想到,今年5月,我突然接到法院的傳票,對方的父母把我告了,要求我承擔賠償責任。”何飛虎說,這讓他感到難以置信。

【死者家屬】對方把車交給未成年人才釀成事故

在事故中死亡的年輕人張某某,是鞏義市北山口鎮人,時年13歲。12月12日下午,記者見到了張某某的爺爺張先生。張先生說,孫子的意外身亡,給全家人帶來了巨大的悲痛,孩子的父親也因此得了抑鬱症。

張先生說,事發時孩子正上初中一年級。事發之前,孩子確實想要一輛摩托車,也跟他提過幾次,“我說你年紀還小,等過兩年再說吧。我家條件也不差,我在市區也有房子,小車我也有兩輛,不會買不起一輛摩托車,孩子絕對不會去偷車。”張先生說,孩子只有13歲,正是何飛虎把摩托車交給未成年的孩子試駕,才造成了事故。

今年5月份,他們針對何飛虎把摩托車交給未成年人試駕,向鞏義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判】兩審均判車店老闆承擔30%責任、賠償8萬餘元

在一審中,張某某的家人提出:被告將摩托車交給未成年的張某某試駕,造成交通事故,導致張某某死亡。被告的不當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20萬元。

何飛虎辯稱:張某某是未經允許私自駕車逃出社區,他無權查看張某某的證件,並不知道張某某的年齡。

鞏義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完全能夠判斷出張某某為未成年人,且不可能有駕駛證、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情況下,將摩托車交給張某某試車,造成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最終判決何飛虎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8萬多元。

對於張某某的未成年人身份,何飛虎至今仍堅稱自己無從判斷,因為“張某某的個子比我還高,外貌上已是成年人的特徵”。在鞏義市公安局出具的張某某的屍檢報告上面,寫明死者“屍長170釐米”。

今年7月17日一審判決之後,何飛虎提出上訴,並提交了新的證據,包括他的報警記錄、監控錄影等。

針對何飛虎提交的監控錄影,張某某父母認為,不能證明張某某的目的。

今年11月21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判決認為何飛虎提交的監控錄影、報警記錄、照片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何飛虎將摩托車交給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駕駛,有一定過錯,一審判決並無不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我同意他外出試車,我又不認識他,他也沒給我交錢,我咋可能讓他跑到社區外面去試車?”何飛虎說。

鞏義市公安局刑偵大隊,該大隊一中隊于隊長說,他們確實接到了從派出所移交過來的案子,但因為當時對方已死亡,“我們就沒辦法追究刑事責任了,這個案子就沒法立案”。

【主審法官】現有證據表明雙方還是買車、試車關係

記者聯繫了負責此案二審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宣傳處工作人員付先生諮詢了主審法官後,轉述了主審法官對此案一些細節的解讀。

付先生轉述說,對於何飛虎提交的監控錄影,主審法官進行了反復細緻的觀看。監控中顯示,是何飛虎把車推給了張某某,張某某試車過程中,從他身邊過的時候,何飛虎是沒有任何動作的。如果張某某是搶奪的話,車主一定是有動作的,比如阻攔、拽住車,或者在後面攆。但車主沒有阻攔,說明他是默認張某某把車騎走的。雖然車主當時是在打電話,但如果他有阻攔的意圖,哪怕只是伸一下手,法官都可以認定為對方有搶奪的意圖,但是他沒有,所以只能認定對方還是在試車,不能認定為搶劫或盜車。試車也是交易行為的一部分,說明雙方是在交易過程中。

至於監控中張某某“撬鎖”的行為,付先生轉述說:“小孩子拿個鐵絲過去,擺弄了一下門鎖,細鐵絲怎麼可能撬開鎖呢?所以也不能認定為撬鎖偷盜行為。”

至於何飛虎提供的報警記錄,付先生轉述說,報警記錄和認定為搶奪之間沒有必然關係。

“雖然不能排除存在小孩想搶奪的情況,但沒證據顯示。從目前的證據來判斷,認定為,雙方之間是正常的買車、試車行為,所以法院判決並無不當之處。”付先生說。

目前此案已經過兩級法院的判決,何飛虎表示自己依然覺得很委屈,他已經重新聘請了律師,準備申訴。

到底是“試駕”還是“搶車”,你怎麼看?

摩托迷——將摩旅進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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