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仲介人員利用自身優勢從市民手中購買房屋, 然後準備在辦理房屋手續時過戶給協力廠商。 賣房者發現買主系炒房人員後, 提出解除合同。 日前, 天津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塘沽審判區經審理後, 認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不成立。 塘沽審判區最近對17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認定為“名為買房, 實為炒房”的行為, 依法認定合同不成立, 駁回索賠的訴訟請求。
濱海新區法院塘沽民二庭副庭長李桂華表示, 此類案件多為房地產仲介人員, 利用具有的房源資訊優勢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優勢, 與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濱海新區法院塘沽審判區認為, 此類案件中簽訂買賣合同只是先占房屋的購買機會, 同時另尋買主, 將房屋轉售他人從中牟利, 而並非真要購買該房屋, 其簽訂買賣合同並非真實意思表示, 故該買賣合同不成立。 此外, 炒房人的行為既會造成實際買賣雙方互不瞭解, 影響實際買賣雙方的締約選擇權, 也會造成房屋交易的環節增多而增加實際買賣雙方的交易成本和違約風險, 實際上已經影響了實際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干擾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故依法不予保護。 (每日新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