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誰非
老方和老王是老兩口, 有一兒一女。 老兩口早就寫好了遺囑, 把他們兩人的房子留給了兒子, 存款等其他財產留給了女兒, 兩人都在遺囑上簽了字。
前不久, 老方去世了, 老王去了養老院生活, 兒子說, 既然父親已經去世, 提出想要繼承老兩口的房子。 老王認為, 雖然老伴去世了, 但是自己還健在, 遺囑還沒有生效, 不能分她的房子。
夫妻共同訂立的遺囑, 什麼時候開始生效呢?現在父親去世了, 母親還健在, 兒子能不能分房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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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曹森 法官助理)
答案揭曉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曹森 法官助理:
共同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 共有財產是共同遺囑存在的主要基礎, 現實生活中, 共有財產的主要表現形式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遺囑通常有三種表現:(一)相互繼承的共同遺囑(二)共同指定第三人的共同遺囑(三)先相互繼承後共同指定第三人的共同遺囑。
本案的焦點可以視為是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爭議。 關於生效時間, 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一)如果一個當事人已經死亡, 則應當認定該共同遺囑已經部分生效, 另一部分遺囑則因為期限尚未來臨而沒有生效。
(二)共同遺囑的生效是附條件的, 其所附條件是夫妻雙方死亡, 那麼一方死亡, 而另一方尚未去世時, 共同遺囑生效的條件不成就, 因而共同遺囑並未生效。
結合本案的情況我認為應當適用第一種情況。 本案的共同遺囑因其內容從本質上看就是兩個相對獨立的不同的遺囑, 夫妻共同財產在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
具體到本案中, 現在遺囑人老方死亡了, 其在共同遺囑中的意思表示因為期限來臨而生效了, 另一遺囑人老王因為還健在, 其所作的意思表示因為期限未來臨而處於效力待定階段。 兒子可以繼承老方的遺產, 也即一半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