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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八種現象向環保舉報,你可能獲一萬元獎金!

十二種適用的環境污染違法行為:

1.晉中市區建成區違規使用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縣建成區違規使用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的;

2.“禁煤區”內生產企業違規使用燃煤的;

3.工業生產企業未採取密閉、圍擋、苫蓋、清掃、噴淋等有效防塵措施, 造成揚塵污染的;

4. 在建成區及周邊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

5.錯峰生產企業未落實有關停、限產要求的;

6.涉氣工業企業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不落實有關減排措施的;

7.工業企業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或擅自停用環保設施,

偷排偷放、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

8.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散亂汙”企業違法生產的;

9.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或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

10.向水體排放、傾倒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11.工業企業篡改、偽造用於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監測資料的;

12.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 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非法擅自傾倒、堆放、處置危險廢物的。

12月21日起, 舉報環境違法問題查明屬實的, 舉報者最高可獲萬元獎勵!當日上午, 晉中市正式面向社會發佈《環境污染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通知, 《辦法》確定了12條適用的環境污染違法行為, 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

嚴厲打擊環境污染違法行為。

市環保局喬迪局長深夜在一線工作中

進入秋冬季以來, 面對嚴峻的環境形勢, 我市通過實施一系列強力的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有效改善了環境品質。 與此同時, 在實施監管執法過程中, 經常發現一些企業存在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不執行錯峰生產措施、違規使用燃煤及燃煤鍋爐等違法現象。

這些違法行為的隱蔽性強、流動性大, 違法人員的警惕性高, 現場查處取證困難重重, 尤其是一些“散亂汙”企業, 其環境違法行為更為多發。 面對這些複雜的情況, 只有有效發動廣大群眾, 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到監督舉報中來, 才能及時有效打擊各種環境違法行為。

發現上述違法行為, 可立即到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進行直接舉報, 或通過信函寄“榆次區遼陽路市環保局”、電話12369、傳真等形式進行舉報, 還可以通過登錄晉中市環保局門戶網站http://hbj.sxjz.gov.cn/及"晉中環保發佈"微信公眾號進行舉報。 經調查屬實, 舉報人可獲得不低於100元,

最高10000元獎金。 《辦法》僅適用於實名舉報。

《晉中市環境污染違法行為 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出臺, 是你及全體晉中人的福音, 公職人員將履行義務, 對舉報人資訊予以保密!

2017年, 僅罰款一項, 市縣兩級環保就已罰2326.38 萬元。

調查機構決定書文號當事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主要違法行為罰款數額(萬元)行政命令種類是否舉行聽證執行情況填寫違法案件類型是否納入銀行征信系統決定書是否社會公開
晉中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罰決字【2017】053號壽陽開元礦業有限公司趙志強壽陽縣平舒鄉黃丹溝村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15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否自覺履行建設項目;否否晉中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罰決字【2017】001號平遙峰岩煤焦集團有限公司王致信平遙縣中都鄉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100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否自覺履行氣;是否晉中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罰決字【2017】003號山西省平遙一礦焦化有限公司郭興銀平遙縣段村鎮七洞村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180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否自覺履行氣;是否晉中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罰字【2017】052號山西德元堂有限公司楊廣森晉中開發區醫藥園區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閒置污染處理設施;13.23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否自覺履行水;是否晉中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罰字【2017】051號晉中市錦輝機動車審車中心王富成榆次區柳北西街4巷43號違反現場檢查規定(拒絕檢查或在檢查中弄虛作假);10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否自覺履行氣;是否晉中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罰字【2017】004號陽煤昔陽化工有限公司張建勇昔陽縣照壁鄉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閒置污染處理設施;60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否自覺履行氣;是否晉中市環境污染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嚴厲打擊環境污染違法行為,切實改善環境品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山西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違法行為是指排汙單位或個人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給環境和人民群眾生活帶來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晉中市範圍內依法應當由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負有環境保護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查處,且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環境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權利。

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環境污染違法行為,可以選擇下列任一舉報方式:

(一)撥打12369環保舉報熱線、登錄晉中市環保局門戶網站或在12369微信公眾號進行舉報;

(二)通過信函、電話、傳真等形式進行舉報;

(三)到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進行舉報。

第六條 市環保局統一受理舉報人對環境污染違法行為的舉報。在進行登記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職責許可權,將舉報線索移交至相關部門辦理,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核實情況告知舉報人。案件辦結後,負責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級各部門依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和管轄許可權具體承辦移交舉報線索的核實、審查及立案等工作。

第八條 市環保局對舉報人的相關資訊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舉報環境污染違法行為實行實名舉報。舉報人應如實提供以下內容:

(一)本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等資訊;

(二)環境違法行為主體,包括被舉報單位的準確名稱;

(三)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具體位置和內容;

(四)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其他相關材料,如照片和視頻材料等。

第十條 舉報環境污染違法行為實行現金獎勵。

第十一條 經調查屬實的環境污染違法行為舉報,市環保局可根據舉報線索的環境危害程度、因舉報避免的環境污染損害程度及舉報人協查情況,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一)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經調查屬實,舉報人有權獲得100-1000元獎勵:

1.市建成區違規使用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縣建成區違規使用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的;

2.“禁煤區”內生產企業違規使用燃煤的;

3.工業生產企業未採取密閉、圍擋、苫蓋、清掃、噴淋等有效防塵措施,造成揚塵污染的;

4. 在建成區及周邊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

(二)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經調查屬實,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舉報人有權獲得1000-10000元獎勵:

5.錯峰生產企業未落實有關停、限產要求的;

6.涉氣工業企業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不落實有關減排措施的;

7.工業企業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或擅自停用環保設施,偷排偷放、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

8.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散亂汙”企業違法生產的;

9.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或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

10.向水體排放、傾倒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11.工業企業篡改、偽造用於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監測資料的;

12.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非法擅自傾倒、堆放、處置危險廢物的。

第十二條 同一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原則上只獎勵一次;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只給予第一舉報人獎勵,舉報順序以受理時間為准;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獎金由舉報者協商分配。一次有效舉報中查實舉報物件具有多種違法行為的,以最高獎勵為准,不累積獎勵金額。舉報案件被查處後,若該企業再次出現環境違法行為的,可繼續舉報並獲取相應獎勵。

第十三條 市環保局每月10日前對查實的舉報線索進行梳理匯總,按規定進行獎勵。

第十四條 市環保局對舉報線索辦理結果進行公示後15日內,通知舉報人兌付獎金。舉報人自接到市環保局通知之日起7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影本到指定地點辦理領取獎金相關手續。舉報人逾期不領取獎金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在獎勵範圍內:

(一)舉報事實不清,或舉報內容難以核實的;

(二)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三)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內的;

(四)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五)匿名舉報無法獲得舉報人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的;

(六)環保部門及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責任部門的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及其直系親屬舉報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的。

第十六條 受理、承辦舉報線索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受理或接到查處通知書後,無正當理由不予及時調查處理的;

(二)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三)應當獎勵而不按規定發放獎金或濫發獎金的;

(四)洩露舉報人個人資訊或舉報內容的。

第十七條 市環保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登記記錄、調查情況、舉報人資料、獎勵審核資料和獎金發放情況等。

第十八條 舉報人涉嫌故意虛假舉報,妨礙公務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 設立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納入財政保障,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違法行為是指排汙單位或個人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給環境和人民群眾生活帶來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晉中市範圍內依法應當由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負有環境保護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查處,且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環境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權利。

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環境污染違法行為,可以選擇下列任一舉報方式:

(一)撥打12369環保舉報熱線、登錄晉中市環保局門戶網站或在12369微信公眾號進行舉報;

(二)通過信函、電話、傳真等形式進行舉報;

(三)到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進行舉報。

第六條 市環保局統一受理舉報人對環境污染違法行為的舉報。在進行登記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職責許可權,將舉報線索移交至相關部門辦理,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核實情況告知舉報人。案件辦結後,負責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級各部門依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和管轄許可權具體承辦移交舉報線索的核實、審查及立案等工作。

第八條 市環保局對舉報人的相關資訊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舉報環境污染違法行為實行實名舉報。舉報人應如實提供以下內容:

(一)本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等資訊;

(二)環境違法行為主體,包括被舉報單位的準確名稱;

(三)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具體位置和內容;

(四)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其他相關材料,如照片和視頻材料等。

第十條 舉報環境污染違法行為實行現金獎勵。

第十一條 經調查屬實的環境污染違法行為舉報,市環保局可根據舉報線索的環境危害程度、因舉報避免的環境污染損害程度及舉報人協查情況,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一)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經調查屬實,舉報人有權獲得100-1000元獎勵:

1.市建成區違規使用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縣建成區違規使用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的;

2.“禁煤區”內生產企業違規使用燃煤的;

3.工業生產企業未採取密閉、圍擋、苫蓋、清掃、噴淋等有效防塵措施,造成揚塵污染的;

4. 在建成區及周邊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

(二)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經調查屬實,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舉報人有權獲得1000-10000元獎勵:

5.錯峰生產企業未落實有關停、限產要求的;

6.涉氣工業企業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不落實有關減排措施的;

7.工業企業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或擅自停用環保設施,偷排偷放、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

8.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散亂汙”企業違法生產的;

9.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或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

10.向水體排放、傾倒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11.工業企業篡改、偽造用於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監測資料的;

12.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非法擅自傾倒、堆放、處置危險廢物的。

第十二條 同一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原則上只獎勵一次;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只給予第一舉報人獎勵,舉報順序以受理時間為准;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獎金由舉報者協商分配。一次有效舉報中查實舉報物件具有多種違法行為的,以最高獎勵為准,不累積獎勵金額。舉報案件被查處後,若該企業再次出現環境違法行為的,可繼續舉報並獲取相應獎勵。

第十三條 市環保局每月10日前對查實的舉報線索進行梳理匯總,按規定進行獎勵。

第十四條 市環保局對舉報線索辦理結果進行公示後15日內,通知舉報人兌付獎金。舉報人自接到市環保局通知之日起7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影本到指定地點辦理領取獎金相關手續。舉報人逾期不領取獎金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在獎勵範圍內:

(一)舉報事實不清,或舉報內容難以核實的;

(二)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三)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內的;

(四)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五)匿名舉報無法獲得舉報人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的;

(六)環保部門及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責任部門的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及其直系親屬舉報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的。

第十六條 受理、承辦舉報線索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受理或接到查處通知書後,無正當理由不予及時調查處理的;

(二)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三)應當獎勵而不按規定發放獎金或濫發獎金的;

(四)洩露舉報人個人資訊或舉報內容的。

第十七條 市環保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登記記錄、調查情況、舉報人資料、獎勵審核資料和獎金發放情況等。

第十八條 舉報人涉嫌故意虛假舉報,妨礙公務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 設立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納入財政保障,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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