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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違法會議紀要獲刑到底冤不冤?

執行“會議紀要”獲刑並不冤

事件:據《法制晚報》報導, 為讓開發商同意停建被老百姓投訴的車庫, 河南省永城市政法委書記張某委託該市副市長和住建局局長召開會議, 並形成“會議紀要”, 允許開發商給兩社區增高樓層。 按照上級領導要求, 永城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主任夏明旭和該中心時任用地規劃股股長劉予永給開發商辦了證。 記者近日獲悉, 周口市中級法院認定夏明旭、劉予永構成濫用職權罪, 但免予刑事處罰。

微評:雖然夏明旭、劉予永感到委屈, 但他們知道“會議紀要”違法仍予執行, 被認定為濫用職權其實並不冤。

這是因為, 如果每位下屬都以執行領導要求為由, 而不顧及領導要求是否違法, 最終都能因此開脫自身責任, 那每個下屬都可以借此推卸掉自身責任, 而設立這些崗位與職守也就顯得多餘了。  (職員 戴先任)

微評:這一判例, 無疑向社會尤其是地方政府部門和官員傳遞了一個有力清晰的信號:只有合法的“會議紀要”才能夠執行, 依法行政才是根本。 (價格鑒證師 餘明輝)

微評:執行違法“會議紀要”的人被判決有罪, 製造違法“會議紀要”的人呢?從法律規定看, 違法“會議紀要”製造者的行為, 甚至比違法“會議紀要”執行者的行為更加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時評人 周洪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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