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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設小金庫,燒毀822萬元憑證 中山一校長獲刑

在任校長期間指使下屬私設“小金庫”長達9年, 事後又銷毀822萬余元的會計憑證, 永甯中學原校長黃某2015年被紀委查處並移交司法機關。

檢察機關去年指控黃某犯挪用公款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 總務主任陳某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 報帳員何某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 近日, 市中院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私設“小金庫”長達9年, 指使下屬銷毀憑證

2002年開始, 黃某在擔任中山市小欖鎮永甯中學(以下簡稱永甯中學)校長期間, 指使時任該中學總務處主任的陳某、時任該中學報帳員的何某以截留公款不入帳的方式私設“小金庫”, 並由陳某、何某分別保管“小金庫”資金。

2002年開始至2011年4月, 黃某負責審批上述“小金庫”開支, 總務主任何某負責記錄“小金庫”收支明細帳、保管會計憑證, 報帳員陳某負責審核“小金庫”收支明細帳。 期間, 黃某指使陳某、何某銷毀已審核的“小金庫”會計憑證。

2011年4月, 報帳員何某離職時將其保管的“小金庫”資金分別移交給該中學繼任報帳員麥某、德育主任梁某。 同年7月4日, 黃某利用擔任該中學校長的職務便利, 以“借錢”的名義, 從梁某保管的“小金庫”中挪用10萬元用於買房。 2012年1月6日, 黃某歸還10萬元。

總務主任陳某于2011年4月夥同何某在該中學教學樓四樓樓頂燒毀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的“小金庫”會計憑證。 2014年9月, 何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時拒不交出憑證, 後公安機關在其母親處繳獲。

2015年6月3日, 原校長黃某被紀委移交公安機關。 當月, 總務主任陳某自首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經廣東執信司法會計鑒定所鑒定, 被毀損的會計憑證金額共計8225948.68元。

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三人因銷毀憑證獲刑

2016年9月7日, 原審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一審以黃某犯挪用公款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 兩罪並罰判刑2年, 處罰金3萬;陳某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 獲刑1年4個月, 緩刑2年, 領罰金2萬;報帳員何某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獲刑1年3個月, 緩刑2年, 領罰金2萬元。

一審宣判後, 黃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認為自己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也沒有實施銷毀會計憑證的行為, 請求宣告無罪。 市中院二審認為, 雖然賬外資金的設立本身不具合法性, 但挪用公款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進行非法活動, 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

雖然黃某借款的程式並不規範, 但也經過了多名學校主要領導的同意, 刑法本身具有謙抑性, 在法律對相關程式沒有強制性要求的情況下, 僅因程式不規範而對行為人科以刑罰顯然有失公允。 因此, 黃某的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市中院採納了黃某及其辯護人的意見。

不過, 黃某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證據充分。 近日, 市中院終審改判黃某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 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並處罰金2萬元。 目前, 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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