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校長期間指使下屬私設“小金庫”長達9年, 事後又銷毀822萬余元的會計憑證, 永甯中學原校長黃某2015年被紀委查處並移交司法機關。
私設“小金庫”長達9年, 指使下屬銷毀憑證
2002年開始, 黃某在擔任中山市小欖鎮永甯中學(以下簡稱永甯中學)校長期間, 指使時任該中學總務處主任的陳某、時任該中學報帳員的何某以截留公款不入帳的方式私設“小金庫”, 並由陳某、何某分別保管“小金庫”資金。
2002年開始至2011年4月, 黃某負責審批上述“小金庫”開支, 總務主任何某負責記錄“小金庫”收支明細帳、保管會計憑證, 報帳員陳某負責審核“小金庫”收支明細帳。 期間, 黃某指使陳某、何某銷毀已審核的“小金庫”會計憑證。
2011年4月, 報帳員何某離職時將其保管的“小金庫”資金分別移交給該中學繼任報帳員麥某、德育主任梁某。 同年7月4日, 黃某利用擔任該中學校長的職務便利, 以“借錢”的名義, 從梁某保管的“小金庫”中挪用10萬元用於買房。 2012年1月6日, 黃某歸還10萬元。
總務主任陳某于2011年4月夥同何某在該中學教學樓四樓樓頂燒毀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的“小金庫”會計憑證。 2014年9月, 何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時拒不交出憑證, 後公安機關在其母親處繳獲。
2015年6月3日, 原校長黃某被紀委移交公安機關。 當月, 總務主任陳某自首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經廣東執信司法會計鑒定所鑒定, 被毀損的會計憑證金額共計8225948.68元。
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三人因銷毀憑證獲刑
2016年9月7日, 原審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一審以黃某犯挪用公款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 兩罪並罰判刑2年, 處罰金3萬;陳某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 獲刑1年4個月, 緩刑2年, 領罰金2萬;報帳員何某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獲刑1年3個月, 緩刑2年, 領罰金2萬元。
一審宣判後, 黃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認為自己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也沒有實施銷毀會計憑證的行為, 請求宣告無罪。 市中院二審認為, 雖然賬外資金的設立本身不具合法性, 但挪用公款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進行非法活動, 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
雖然黃某借款的程式並不規範, 但也經過了多名學校主要領導的同意, 刑法本身具有謙抑性, 在法律對相關程式沒有強制性要求的情況下, 僅因程式不規範而對行為人科以刑罰顯然有失公允。 因此, 黃某的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市中院採納了黃某及其辯護人的意見。
不過, 黃某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證據充分。 近日, 市中院終審改判黃某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 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並處罰金2萬元。 目前, 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