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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全省開展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實施意見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全省開展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實施意見

(鄂政辦發〔2017〕87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 確保實現全省安全生產“一無兩降”目標, 省人民政府決定從2017年12月起在全省開展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專項行動, 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依法依規取締關閉各類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單位, 有效杜絕因非法違法行為導致的重特大事故, 確保2018年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繼續下降、較大事故同比下降、無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專項行動時間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

三、打擊整治範圍

在全省所有行業領域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專項行動。 以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道路和水上交通、建設施工、有限空間、特種設備、旅遊、油氣管道、人員密集場所等為重點, 採取更加嚴厲有效的措施, 集中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四、主要任務

(一)廣泛深入宣傳發動。 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各種媒體平臺, 採取開設專欄、以案說法、發送資訊等形式, 廣泛深入宣傳發動, 引導廣大企業職工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支持安全生產打非治違行動。 通過公開舉報電話、信箱等途徑, 暢通社會監督管道,

受理群眾舉報線索, 落實舉報獎勵制度, 鼓勵群眾主動舉報非法違法行為。

(二)依法依規打擊整治。 保持安全生產打非治違高壓態勢, 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後仍未達到要求的, 依法關閉取締;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 一律按法律規定的上限予以處罰;對存在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 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 一律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對於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 該停產停業的堅決停產停業整頓, 該行政處罰的堅決實施上限處罰, 該納入失信懲戒的堅決實施聯合懲戒。

(三)定期報送通報情況。 省政府各有關部門,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於每月1日前向省安辦報送安全生產打非治違關閉取締、暫扣或吊銷有關證照、停產整頓、沒收非法所得和上限罰款、追究刑責等情況。

省安辦定期通報工作動態、突出問題、典型案例、經驗做法、檢查督查和問責追責等情況。

五、有關要求

(一)落實工作責任。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工作負總責, 要細化行動方案、完善工作機制, 定期研究解決突出問題, 落實人員和經費保障, 對各類非法違法行為組織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和聯合執法。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三個必須”要求, 承擔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打非治違主體責任, 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各項工作。 各級安辦負責安全生產打非治違綜合協調、檢查督辦、考核問責等工作。

(二)堅持問題導向。 各地、省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 針對本區域、本行業領域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 特別是反復發生、長期未能根治的頑症痼疾, 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行動方案, 明確階段性的打非治違重點, 細化責任和措施, 切實增強安全生產打非治違的針對性、有效性。

(三)嚴肅問責追責。 認真落實“隱患就是事故、隱患不整改視同事故問責”的要求。 對在安全生產打非治違中敷衍塞責、拖延扯皮、屢推不動的, 進行通報、約談、掛牌警示、公開曝光。 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取締不力、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企業整治不力、非法違法現象屢打不絕問題突出的地方和部門負責人,

嚴肅追責問責。 因非法違法行為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 實行一案雙查, 既嚴查事故責任, 又倒追工作責任。

附件:重點打擊整治行為清單

2017年12月10日

附件

重點打擊整治行為清單

一、重點打擊的非法行為

(一)無證、無資質、證照不全或過期、超許可(資質)範圍從事生產、開採、經營、建設、儲存、運輸、使用、仲介活動的。

(二)倒賣、出租、出借、轉讓、掛靠各類行政許可資質或證書的。

(三)關閉取締後又擅自生產經營建設的, 應關未關或關閉不到位的。

(四)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

(五)非法用工的。

二、重點整治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一)建設項目違反安全設施、職業衛生“三同時”規定的。

(二)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的。

(三)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重大危險源沒有進行安全評估、沒有設置警示標誌和安全風險告知牌、沒有即時監測監控的。

(四)採取欺騙、脅迫等手段,強令職工在危險環境作業的。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六)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超層越界生產;超速、超員、超載駕駛(航行)的。

(七)層層轉包、違法分包的;生產經營單位沒有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沒有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管理的。

(八)圖紙造假、圖實不符、出具虛假報告、虛假驗收證明的。

(九)安全生產工藝系統、技術裝備、監控設施、作業環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工藝、設備、材料的。

(十一)危險場所動火、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或輸油(氣)管道作業,以及爆破、吊裝、挖掘、建(構)築物拆除、裝卸等危險作業時,未制定作業方案、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沒有專人現場統一指揮的。

(十二)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和危化品生產、儲存單位沒有負責人現場帶班的。

(十三)“三合一”“多合一”場所違規住人、消防設施缺失損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閉的。

(十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隱患嚴重,損害職工健康的。

(十五)應急救援隊伍、裝備不健全,應急預案制定修訂演練不及時,以及自救裝備配備不足、使用培訓不夠的。

(十六)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十七)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破壞事故現場的,阻擾、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

(十八)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點擊“閱讀原文”,查看文件原文

(三)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重大危險源沒有進行安全評估、沒有設置警示標誌和安全風險告知牌、沒有即時監測監控的。

(四)採取欺騙、脅迫等手段,強令職工在危險環境作業的。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六)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超層越界生產;超速、超員、超載駕駛(航行)的。

(七)層層轉包、違法分包的;生產經營單位沒有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沒有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管理的。

(八)圖紙造假、圖實不符、出具虛假報告、虛假驗收證明的。

(九)安全生產工藝系統、技術裝備、監控設施、作業環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工藝、設備、材料的。

(十一)危險場所動火、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或輸油(氣)管道作業,以及爆破、吊裝、挖掘、建(構)築物拆除、裝卸等危險作業時,未制定作業方案、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沒有專人現場統一指揮的。

(十二)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和危化品生產、儲存單位沒有負責人現場帶班的。

(十三)“三合一”“多合一”場所違規住人、消防設施缺失損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閉的。

(十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隱患嚴重,損害職工健康的。

(十五)應急救援隊伍、裝備不健全,應急預案制定修訂演練不及時,以及自救裝備配備不足、使用培訓不夠的。

(十六)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十七)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破壞事故現場的,阻擾、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

(十八)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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