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作為企業對外表明主體身份的重要工具, 堪稱企業的“身份證”, 其被偽造給企業帶來的風險不容小覷。 關於“蘿蔔章”, 企業最應該知道以下五件事。
什麼章屬於“蘿蔔章”?
“蘿蔔章”, 也就是被偽造的印章, 這裡專指被偽造的企業印章。
一個企業的印章包括法定名稱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內設機構章、分公司章等, 但不論什麼印章, 其製作都需要經過公安機關審批, 並由有資質的刻章機構刻制。 關於刻制印章的法律流程, 各地行政規定並不完全一致。
以北京地區為例, 刻制上述印章需要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影本及其有效身份證明,
如果印章的刻制沒有經過上述審批, 即便刻制印章的主體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董事, 被刻制的印章依然屬於“蘿蔔章”。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就偽造企業印章的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並處罰金。 ”
可見, 認定構成偽造印章罪只要有偽造行為即可, 立法者並不要求行為人實際使用、造成損失或者情節嚴重。
但一般而言,
誰能製作“蘿蔔章”?
現實中, 偽造印章的行為人多種多樣, 既包括企業的普通員工(如業務員、分公司負責人)、董監高、關聯方, 也包括企業的商業夥伴、掛靠方。
這些人偽造企業印章的目的也各不相同, 有的是為了開展業務的方便, 有的則是為了利用被偽造企業的資質和商譽, 如借被偽造企業的名義開展經營、以被偽造企業的名義申請銀行貸款、為債務提供擔保等。
除此以外, “蘿蔔章”也是企業股東爭奪企業控制權的重要手段,
“蘿蔔章”會給企業
帶來哪些麻煩?
如果偽造者使用“蘿蔔章”對外簽訂合同, 即便企業對該合同的簽訂毫不知情, 其依然有可能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49條規定了表見代理制度:“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 該代理行為有效。 ”
另外, 企業印章被冒用還會給企業形象、商譽等帶來負面影響。
企業發現印章被偽造
應該怎麼辦?
1.儘快通知債權債務人
如果企業發現自己的印章被偽造了, 應當儘快通知已經簽訂合同的相對方, 避免其基於對“蘿蔔章”的信賴而繼續履約。 這樣一來, 相對方在接到通知後的後續投入將不再具備基於“信賴利益”被保護的基礎;而對於已經發生的投入, 如果相對方沒有及時採取措施造成了損失進一步擴大, 其也不得就擴大的損失向企業主張賠償。
2.及時報案
企業在發現印章被偽造後, 應當及時報案, 一方面可以通過公安機關的介入儘快查明事實、控制風險;另一方面, 偽造行為被認定為犯罪還可以幫助被偽造印章的企業“撇清”過錯, 反駁相對方的“表見代理”主張。
3.申請更換印章
如果發現被偽造的印章可能已經多次被使用,
企業應怎樣預防
印章被偽造?
1.就某一類別只刻制一枚印章, 並加強防偽
實踐中, 有些企業為了方便刻制了多枚印章, 這種行為一方面會造成印章管理混亂, 企業更容易被認定為有過錯而構成表見代理;另一方面, 這種行為本身也可能被認定為偽造印章, 受到行政甚至刑事處罰。
為了降低風險, 企業還可以委託專業刻章機構, 在印面、印油、印泥等方面加強防偽, 從而增加偽造印章的“技術難度”。
2.嚴格審批、專人管理
在印章管理制度上, 企業應當專門管理, 並嚴格用章的審批。 這也可以幫助企業以己方無過錯、偽造風險不可控等理由進行抗辯。
當然,如果用章制度過於繁冗,可能會影響企業的業務開展。如何平衡用章制度的“效率”與“風控”,還需要企業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探索。
這也可以幫助企業以己方無過錯、偽造風險不可控等理由進行抗辯。當然,如果用章制度過於繁冗,可能會影響企業的業務開展。如何平衡用章制度的“效率”與“風控”,還需要企業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