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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衛工人灑水致路人摔傷誰擔責?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22日, 市民張某騎電動車上班途中, 因環衛工人灑水結冰道路濕滑摔傷, 目前為止已支出醫療費近2000元。 張某家屬諮詢律師:張某的損失依法是否應由灑水的環衛工人承擔?

國家一級律師、河南向東律師事務所主任崔向東, 法學博士、資深律師、商丘師範學院法學系副主任楊世建答覆:

環衛工人不應賠償張某的損失, 環衛工人所在單位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 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 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 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 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

本案中, 環衛工人執行所在單位職務, 在公共道路上灑水除塵, 儘管出發點正確, 但其所在單位也應預見到, 如果灑水過多可能造成道路結冰, 將嚴重影響行人及車輛通行, 甚至可能引發嚴重的交通事故, 給人民群眾生命及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 所以, 有關部門應在履行職責時充分考慮相關情形,

切勿顧此失彼釀造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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