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新版廣西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明年起施行

新版廣西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明年起施行

多項規定涉及新領域適應新要求

□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陳穎婕

12月25日,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 介紹《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下稱《條例》)的修訂背景及其規範的主要內容, 並回答記者提問。 據悉, 新修訂的《條例》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條例》, 旨在適應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新形勢、新需要。 《條例》共7章, 其中第二章有多項規定涉及新領域, 適應新要求。

亮點一:捆綁物等不得計入淨含量, 價格誤導要擔責

針對一些經營者將包裝、捆綁物等計入淨含量變相短斤少兩,

以及長期以“清倉價”“最後一天跳樓價”等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條例》規定, 經營者不得將包裝物、捆綁物、容器等其他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計入商品淨含量, 不得拒絕消費者對商品計量覆核的要求。 經營者不得虛構原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 以及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優惠價、折扣價或者其他欺騙性的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亮點二:經營場所要安全, 消費者遇險要救助

今年6月, 一名遊客在雲南瑞麗一家玉器店試戴手鐲時, 不慎把玉鐲掉地上摔碎, 店家稱該玉鐲的價格30萬元, 結果該遊客當場嚇暈。 此事件引起社會各界熱議, 也為廣西此次修訂條例帶來了啟示。

《條例》明確, 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和場所, 其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店堂裝飾、商品陳列、網路環境等, 應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包括設置顯著警示標誌, 說明或者標明使用方法和防止發生危險的注意事項, 採取防護措施;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時, 經營者應當及時給予必要的救助。 針對高風險娛樂專案的經營者, 《條例》作出特別規定, 即應當具備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技術條件, 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 並制定應急預案。

亮點三:預付款消費有限制, 消費者權益得保障

預付款消費作為當前廣西乃至全國消費爭議較多的一種消費方式, 是消費維權領域的一個熱點難點。

目前常使用預付款消費方式的行業主要是美容、健身、洗車、游泳、洗染、果蔬銷售等行業, 消費者買卡充值上千甚至上萬進商家戶頭後, 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品質下降、退卡退款難、商家關門走人等現象時有發生。 造成預付款消費維權難的原因主要是沒有收款發票, 沒有書面合同, 沒有明確責任, 隨便搬遷等。

為預防和減少糾紛, 《條例》規定, 經營者自營業執照核准登記之日起6個月後, 方可發放單用途商業預付憑證;經營者與消費者要訂立書面合同, 具體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功能、品質、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解除合同、退款方式等事項;法人經營者提供的單張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

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1000元, 其他經營者對同一消費者提供的單張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2000元, 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500元。 預付款存入協力廠商支付平臺並且憑消費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 預付卡金額超過上述法定最高限額的, 《條例》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超過限額部分的款額, 經營者不得因此減少或者取消已經承諾的優惠。

此外, 《條例》還規定, 雙方約定的預付款使用期限屆滿後, 經營者應當退還預付款餘額或者延長使用期限, 且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經營者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義務或者退回預付款;未消費的, 應當全額退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已經消費的,

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 予以退款並承擔退款部分的利息, 消費者已享受的折扣等優惠, 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的預付款餘額中扣減。

《條例》還明確, 經營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 應當提前30日告知消費者。 消費者選擇解除合同的, 經營者應當在3日內按照約定扣除已消費金額後退還餘款。

針對經營者發行超過規定限額預付憑證、未履行退款義務、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未提前告知消費者的違法行為, 《條例》規定可對經營者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亮點四:家用汽車產品整車更換或者退貨條件更寬鬆

隨著人民生活水準不斷提高, 汽車已大量進入普通百姓家庭, 隨之而來的是汽車消費糾紛日漸增加,主要體現在車輛出現品質問題後消費者整車更換或者退貨條件苛刻、舉證困難等方面。

為此,《條例》明確,家用汽車產品整車更換或者退貨的條件分為2類:一是自銷售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之日起60日內且行駛里程未超過3000公里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安全裝置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洩漏或者車輛自燃的;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品質問題的;因其他品質問題引起車輛失控的。二是自銷售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之日起2年內且行駛里程未超過5萬公里出現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因品質問題,發動機整體或者其主要零件分別或者合計更換2次後、變速器整體或者其主要零件分別或者合計更換2次後、發動機和變速器整體合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車橋、車身的主要零件因品質問題,分別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據悉,相較於《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條例》關於家用汽車產品整車更換或者退貨條件更為寬鬆,更有利於消費者。

隨之而來的是汽車消費糾紛日漸增加,主要體現在車輛出現品質問題後消費者整車更換或者退貨條件苛刻、舉證困難等方面。

為此,《條例》明確,家用汽車產品整車更換或者退貨的條件分為2類:一是自銷售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之日起60日內且行駛里程未超過3000公里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安全裝置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洩漏或者車輛自燃的;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品質問題的;因其他品質問題引起車輛失控的。二是自銷售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之日起2年內且行駛里程未超過5萬公里出現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因品質問題,發動機整體或者其主要零件分別或者合計更換2次後、變速器整體或者其主要零件分別或者合計更換2次後、發動機和變速器整體合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車橋、車身的主要零件因品質問題,分別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據悉,相較於《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條例》關於家用汽車產品整車更換或者退貨條件更為寬鬆,更有利於消費者。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