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廣西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明年起施行
多項規定涉及新領域適應新要求
□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陳穎婕
12月25日,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 介紹《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下稱《條例》)的修訂背景及其規範的主要內容, 並回答記者提問。 據悉, 新修訂的《條例》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條例》, 旨在適應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新形勢、新需要。 《條例》共7章, 其中第二章有多項規定涉及新領域, 適應新要求。
亮點一:捆綁物等不得計入淨含量, 價格誤導要擔責
針對一些經營者將包裝、捆綁物等計入淨含量變相短斤少兩,
亮點二:經營場所要安全, 消費者遇險要救助
今年6月, 一名遊客在雲南瑞麗一家玉器店試戴手鐲時, 不慎把玉鐲掉地上摔碎, 店家稱該玉鐲的價格30萬元, 結果該遊客當場嚇暈。 此事件引起社會各界熱議, 也為廣西此次修訂條例帶來了啟示。
亮點三:預付款消費有限制, 消費者權益得保障
預付款消費作為當前廣西乃至全國消費爭議較多的一種消費方式, 是消費維權領域的一個熱點難點。
為預防和減少糾紛, 《條例》規定, 經營者自營業執照核准登記之日起6個月後, 方可發放單用途商業預付憑證;經營者與消費者要訂立書面合同, 具體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功能、品質、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解除合同、退款方式等事項;法人經營者提供的單張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 預付卡金額超過上述法定最高限額的, 《條例》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超過限額部分的款額, 經營者不得因此減少或者取消已經承諾的優惠。
此外, 《條例》還規定, 雙方約定的預付款使用期限屆滿後, 經營者應當退還預付款餘額或者延長使用期限, 且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經營者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義務或者退回預付款;未消費的, 應當全額退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已經消費的,
《條例》還明確, 經營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 應當提前30日告知消費者。 消費者選擇解除合同的, 經營者應當在3日內按照約定扣除已消費金額後退還餘款。
針對經營者發行超過規定限額預付憑證、未履行退款義務、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未提前告知消費者的違法行為, 《條例》規定可對經營者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亮點四:家用汽車產品整車更換或者退貨條件更寬鬆
隨著人民生活水準不斷提高, 汽車已大量進入普通百姓家庭, 隨之而來的是汽車消費糾紛日漸增加,主要體現在車輛出現品質問題後消費者整車更換或者退貨條件苛刻、舉證困難等方面。
為此,《條例》明確,家用汽車產品整車更換或者退貨的條件分為2類:一是自銷售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之日起60日內且行駛里程未超過3000公里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安全裝置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洩漏或者車輛自燃的;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品質問題的;因其他品質問題引起車輛失控的。二是自銷售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之日起2年內且行駛里程未超過5萬公里出現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因品質問題,發動機整體或者其主要零件分別或者合計更換2次後、變速器整體或者其主要零件分別或者合計更換2次後、發動機和變速器整體合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車橋、車身的主要零件因品質問題,分別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據悉,相較於《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條例》關於家用汽車產品整車更換或者退貨條件更為寬鬆,更有利於消費者。
隨之而來的是汽車消費糾紛日漸增加,主要體現在車輛出現品質問題後消費者整車更換或者退貨條件苛刻、舉證困難等方面。為此,《條例》明確,家用汽車產品整車更換或者退貨的條件分為2類:一是自銷售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之日起60日內且行駛里程未超過3000公里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安全裝置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洩漏或者車輛自燃的;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品質問題的;因其他品質問題引起車輛失控的。二是自銷售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之日起2年內且行駛里程未超過5萬公里出現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因品質問題,發動機整體或者其主要零件分別或者合計更換2次後、變速器整體或者其主要零件分別或者合計更換2次後、發動機和變速器整體合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車橋、車身的主要零件因品質問題,分別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據悉,相較於《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條例》關於家用汽車產品整車更換或者退貨條件更為寬鬆,更有利於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