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16時許, 於盤線禾豐鎮黃泥村路段發生一起東風風神牌麵包車撞公路路燈杆的單方交通事故, 駕車路過事發現場的禾豐交警中隊民警當即下車處置, 發現司機華某鼻子大量出血, 一身酒味, 麵包車前部保險杆嚴重受損。 見交警後, 涉嫌酒駕的華某啟動車輛欲逃離現場。
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保護華某人身安全, 避免發生再次肇事, 民警果斷處置, 要求華某熄火並下車配合檢查。 華某下車後欲逃離現場, 民警予以阻止, 在此期間, 華某將民警壓在地上, 掐住民警脖子並實施毆打, 暴力抗拒執法。
交通事故現場
送達執行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 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 造成嚴重後果的, 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