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車禍私了後悔,還能再次報警嗎?

生活中, 對於交通事故私了是很多人都會選擇的一種處理方式, 尤其是在一些損害不大的車禍事故上。 不過, 有些人在私了後覺得所受的損害並沒有得到相應的賠償而選擇了報警。 那麼, 問題來了, 車禍私了後後悔還再次報警嗎?

1車禍私了後後悔還能二次報警嗎?

“私了”後又請求公安機關處理的, 公安機關在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後, 應當立案進行處理。 公安機關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 儘量收集證據, 盡可能準確地認定事故責任。 但由於現場已不復存在, 在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 則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推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即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沒有及時報案, 使交通事故無法認定的, 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沒有及時報案, 使交通事故無法認定的, 應負同等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機動車一方應負主要責任, 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公安機關作出責任認定並經兩次調解無效後, 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交通事故決定私了, 須考慮下列事項

1、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問題。

一般要向保險公司理賠需要出具各種各樣正規的檔資料、收據等, 而在雙方“私了”的情況下,

很難會有這些手續齊全的檔資料和收據。 當缺少這些完備健全的理賠依據檔資料和收據, 保險公司一般是不會給與賠償的。 當事人的這種做法無疑加重了自己的賠償責任, 同時也使保險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2、“私了”後的履行問題。

現實中, 肇事方在達成了“私了”協議後, 拒絕按照“私了”協議履行其賠償責任的情況大有存在。 也會出現很多肇事方為達成“私了”協定, 作出大量承諾。 但在協議達成後, 受害方要求肇事方履行協定義務時, 肇事方常常會以各種理由拖延, 甚至拒絕履行協定內容, 有時可能還會出現人間蒸發的情況, 給受害方帶來很大困擾, 造成無法拿到賠償。 如受害方需要進行醫療診治的話, 因缺少醫藥費,

而延誤病情診治, 會使受害人雪上加霜。

3、“私了”後的個人後續問題。

很多交通事故發生後, 受害人身體當時並沒有什麼不良反應, 故在“私了”時, 對於醫療費用的預算往往比現實中支出的低。 可是, 人體就是奇妙, 原先看著還挺好的身體, 這會兒卻被醫院檢查出了大問題。 這時, 就會涉及大量的後續醫療費問題。 可是肇事方往往會為了自己以後安枕無憂, 常常會在協議中寫明“對以後出現的任何問題, 概不負責”, 而受害人在簽協議時, 也認為自己以後不會有太大問題而答應。 當出現後續醫療費問題時, 賠償問題會難以解決。

在交通事故私了後反悔了是可以再次報警的, 交警還是會處理的, 只是處理起來就比較麻煩,

所以建議出現人員受傷的情況不要私了。 若是車子出了問題, 那還好自己多出點錢去修理, 但是有人出現受傷, 那後果是不可意料的。

來源 |法律快車

掃描此處, 點擊關注廣饒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覺得不錯, 請點贊!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