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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發文督促網貸機構加快整改進度 鼓勵選擇在粵銀行資金存管

亞洲財經獲悉, 12月25日, 廣州市金融工作局(簡稱廣州市金融局)發佈《廣州市金融局關於轉發省互金整治辦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和參與“現金貸”業務相關通知的函》(穗金融函〔2017〕1287號)。


廣州市金融局在函件中要求, 各區金融工作部門認真學習並領會《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57號, 以下稱為57號文)、《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141號, 以下稱為141號文)相關檔精神。

對於落實“現金貸”整治有關措施, 各區金融工作部門應要求各網貸機構就其是否從事(含與協力廠商機構合作從事)“現金貸”、業務是否違反“四個不得”等開展自查整改。 從事“現金貸”業務的, 要求自12月15日起停止新增業務, 對存量業務制定退出計畫, 明確退出時間;業務違反“四個不得”要求的, 要制定相關整改計畫。 網貸機構自查報告及整改(退出)計畫由各區金融工作部門負責收集,

於12月29日前匯總報送廣州市金融局。

根據141號文, 所謂“四個不得”:

一是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是不得將客戶的資訊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是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是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 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 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對於網貸機構在整治驗收期間的備案登記工作,

廣州市金融局明確, 整治期間未納入整治的機構, 在驗收期間提出備案登記申請的, 不得進行驗收及備案登記。 如有未進行現場檢查或遺漏的網貸機構, 請各區金融工作部門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現場檢查等整治工作。

廣州市金融局同時要求, 各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督促各網貸機構加快整改進度, 如機構整改計畫中整改完成時間與57號文相衝突的, 須要求機構調整整改完成時間(原則上在2018年2月底前完成)。

亞洲財經注意到, 12月25日, 廣州市金融局發文表示, 廣州市金融局副局長聶林坤已於12月19-20日分別赴越秀區金融局、天河區商務金融局指導互聯網小貸公司風險整治及P2P網貸整改驗收工作。 聶林坤指出, 越秀區是互聯網小貸公司清理的主戰場,

應儘快制定相關的清理整頓工作方案, 做到提前部署、明確分工、各部門聯動工作, 認真研究梳理P2P、互聯網小貸等有關規範整頓政策, 對小貸公司實行穿透式監管, 召開動員大會傳達監管要求。 聶林坤要求, 占網貸機構數量60%的天河區應深入領會檔精神, 早打算早佈置, 嚴格驗收, 按照驗收備案時間安排完成任務。

另外, 廣州市金融局在上述函件中同時披露了廣東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12月15日正式印發的《轉發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粵整治辦函〔2017〕77號, 以下稱為77號文)和《關於規範整頓P2P網貸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通知》(粵整治辦函〔2017〕78號,

以下稱為78號文)兩份檔。

77號文要求, 各市金融局聯合銀監部門嚴格按照57號文時間要求, 督促廣東轄內各P2P網貸機構加快整改進度、實現銀行資金存管。 值得一提的的是, 對於已實現銀行資金存管, 但存管銀行沒有通過國家網貸整治辦測評的, 77號文除明確要求督促機構予以整改外, 鼓勵優先選擇在廣東設有經營實體、通過測評的銀行實現資金存管。

78號文要求, 各市金融局聯合銀監部門最遲於12月20日前將相關監管要求(重點是141號文中P2P網貸機構“四個不得”)傳達至廣東轄內各P2P網貸機構, 並要求P2P網貸機構就是否從事(含與協力廠商機構合作從事)“現金貸”業務、業務是否違反“四個不得”等開展自查整改。 從事“現金貸”業務的, 要自監管要求傳達之日起停止新增業務,對存量業務制定退出計畫,明確退出時間;業務違反“四個不得”要求的,要制定相關整改計畫。自查報告及整改(退出)計畫應於12月29日前報送各市金融局(辦)、銀監部門。

78號文同時明確,各市金融局聯合銀監部門應對轄內P2P網貸機構是否從事“現金貸”業務及違反“四個不得”進行核實。

對於違反“四個不得”以及在自查中存在弄虛作假或避重就輕的,根據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予以取締。

對於在監管要求下達後仍繼續違規開展“現金貸”業務的,不予備案登記。對涉嫌惡意欺詐、發放高利貸和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的,各地在掌握犯罪行為事實證據和線索的情況下,及時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置。

要自監管要求傳達之日起停止新增業務,對存量業務制定退出計畫,明確退出時間;業務違反“四個不得”要求的,要制定相關整改計畫。自查報告及整改(退出)計畫應於12月29日前報送各市金融局(辦)、銀監部門。

78號文同時明確,各市金融局聯合銀監部門應對轄內P2P網貸機構是否從事“現金貸”業務及違反“四個不得”進行核實。

對於違反“四個不得”以及在自查中存在弄虛作假或避重就輕的,根據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予以取締。

對於在監管要求下達後仍繼續違規開展“現金貸”業務的,不予備案登記。對涉嫌惡意欺詐、發放高利貸和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的,各地在掌握犯罪行為事實證據和線索的情況下,及時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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