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關嶺縣一客運公司為自己的任性付出了代價。 一名乘客乘坐該公司客車時遭遇車禍, 法院依法作出賠償判決, 但該公司拒不履行, 只願賠償該乘客車費12元。 近日, 關嶺自治縣人民法院對該公司作出罰款50萬元的決定。
2016年6月15日, 顧某乘坐關嶺某客運公司車輛發生車禍, 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在家臥床急需二次手術醫藥費用。 顧某系崗烏鎮谷目村村民, 丈夫已去世, 家庭貧困。
2017年6月19日, 關嶺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該客運公司賠償顧某111965.86元。 客運公司不服後提出上訴。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9月30日二審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 該客運有限公司表示只願退還顧某12元車費。 事故中, 僅肇事司機鐘某某補償了顧某2000元。 因肇事司機鐘某某無履行能力, 關嶺某客運有限公司又未自動履行義務, 前期醫療費用均是原告顧某自籌, 導致生活困難。
2017年11月27日, 迫于無奈的顧某委託代理人到關嶺自治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據悉, 該院執行法官在18天內先後4次找該客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要求履行111965.86元賠償義務, 便於顧某及時治療。 然而, 該客運有限公司卻以各理由推脫, 拒不履行賠償義務。
為此, 經法官合議後, 認為被執行人關嶺自治縣某客運公司作為本地區交通運輸行業的龍頭民營企業,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
收到關嶺自治縣人民法院罰款通知後, 該公司認識到事態的嚴重性, 主動與法院聯繫, 並於當天一次性履行完賠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