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 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 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 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 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所以, 儘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 但並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係的主體, 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 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有效嗎?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 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未達法定婚齡而結婚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婚齡, 通過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辦理結婚登記, 取得結婚證;二是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婚齡, 未辦理結婚登記, 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結婚的四個條件
1、雙方自願結婚。 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2、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22歲, 女不得早於20歲。
3、滿足一夫一妻的原則。 婚姻法第2條規定,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4、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
結婚後可以要回禮金的情況:
① 結婚後雙方未共同生活;
雙方雖然進行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還沒有共同生活過, 此種情況是可以要回禮金的。
② 婚前送的禮金導致婚後給付人生活困難。
如果婚前送的禮金導致婚後給付人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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