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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勞動法:明年起農民工被辭退,最高可獲雙倍賠償金!建議收藏

眾所周知, 農民工在城市建設中從事著最繁重的勞動, 但是由於這個群體中絕大部分人不太懂法律問題, 經常被拖欠工資, 甚至隨意辭退, 農民工的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不容忽視。 按照勞動法規, 農民工在受到用人單位不公正的待遇時, 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農民工經濟補償。

關於欠薪。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也就是說, 勞動者在出現被欠薪或者單位未繳納社保的情況, 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係, 並要求單位按照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支付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我們常說的N。

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很多用人單位不太遵守規則, 隨意辭退農民工等。 勞動法規對於解除的限定是非常嚴格的, 相關規定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也就是說, 一旦被認定為無故解除, 或者違法解除, 單位可能面臨支付經濟賠償金, 我們常說的2N。

到這裡, 我們先不急著計算,

再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 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也就是說, 如果農民工出現上面N或者2N的情況, 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的, 單位逾期不支付, 最高可能另外再加一倍。

舉個例子, 到上海工作的農民工某甲, 月薪7500元(小編有一天在公車上聽到的方言聊天, 代入此處參考)企業工齡3年, 假設其單位拖欠工資, 某甲可以以此為由離職獲得經濟補償金, 若其前12個月平均工資即7500, 那麼補償金數額為N個月工資=7500*3=22500元。 假設其單位無故解聘某甲, 那麼是2N, 也就是22500*2=45000元, 若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的限期內不支付, 可能最高加1倍賠償金, 也就是45000*2=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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