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近日, 邢臺沙河市的白某南、劉某石、任某輝三人晝伏夜出, 利用淩晨2點至5點大肆撬盜沿街門店。 12月21日淩晨2時, 當該團夥再次準備作案時,
2016年至今, 該團夥採取提前踩點, 夜間出動, 分工合作的有組織形式, 先後在沙河市、邢臺縣、南和縣撬盜沿街門店做案120餘起, 盜竊案值從數百元到上千元不等。 通過辦案民警走訪得知, 該團夥主要作案集中在2017年5、6月份,
為此, 沙河警方抽調精幹警力兵分經縝密偵查、日夜蹲守, 結合摸排情況匯總、分析, 從中提煉有價值的線索, 最終鎖定三名犯罪嫌疑人白某南(25歲, 沙河市冊井鄉人)、任某輝(24歲, 沙河市東馮村人)、劉某石(17歲,
目前,
三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民警強調, 警方將保持高壓態勢, 確保元旦、春節期間社會治安穩定。
法律連結: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 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 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 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 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 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 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 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 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 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第二條盜竊公私財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 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盜竊公私財物, 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 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