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上午, 茶陵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駕駛人科目一考場, 54歲考生張某因擔心自己考不過, 佩戴微型攝像頭和耳機作弊被考官發現。
他衣領處有微型攝像頭, 耳裡塞著微型耳機
事發當天上午9時許,
駕考中心考官在科目一考試監考時,
張某稱自己不懂操作,
請求考官幫其輸入身份證號碼。
考官幫其錄入資訊時,
聽到他耳中有雜音。
“你是佩戴了助聽器嗎?”考官問。
對此,
張某沉默不語,
神情緊張。
在隨後的考試中, 考官密切關注張某的一舉一動, 發現他在答題時, 不斷調整坐姿和角度。 考官多次經過他身邊時, 都隱約聽見其耳中有聲音傳出。
隨後, 考官在張某衣領處發現了一個微型攝像頭, 進而在他耳朵裡還發現了微型耳機。 考官立即終止了他的考試。
面對考官質疑, 張某承認了自己的作弊行為。 他將微型攝像頭對準電腦螢幕, 週邊有人幫其答題, 然後將答案報給他。
記者從茶陵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車(駕)管所獲悉, 這是該所首次在科目一考場抓獲作弊行為。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139號令)第八十八條規定: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
目前, 考試中心已將張某移交至茶陵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 警方將對其背後提供答案的團夥展開進一步調查。
交警提醒, 駕考科目一的難度其實並不大, 只要多看多練便能順利通過。 考試中心將嚴抓車輛駕駛源頭管理, 望廣大考生切莫抱有僥倖心理。
組織考試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 組織作弊的, 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 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犯罪行為。
《刑法修正案(九)》明確,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 組織作弊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