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 2016年, 我國快遞業務量達312.8億件, 業務量占全球40%。 在我國快遞行業迅猛發展的時代背景下, 圍繞快遞丟件、損壞產生的糾紛日益增多。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針對該類糾紛, 需要當事人意識到其中的法律風險, 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寄件未實名 維權有風險
張先生是經營電腦配件的淘寶店店主。 2016年3月, 張先生聯繫某快遞公司上門取件, 對淘寶店訂單進行發貨。 在填寫快遞寄件單據時, 張先生在寄件人處填寫了昵稱“劍客”, 寄件地址處未填寫, 在收件人處按照淘寶訂單買家所留位址如實填寫,
張先生將某快遞公司訴至法院, 要求賠償貨物損失。 某快遞公司辯稱:張先生不能證實其為快遞單上的寄件人“劍客”, 否認雙方存在郵寄服務合同關係, 主張張先生原告主體不適格, 拒絕賠償。 張先生未考慮到快遞公司否認雙方存在合同關係, 只能盡力搜集相應證據, 並向法院提交了快遞單原件、淘寶訂單詳情, 並列印了自己的銀行流水以便證實支付快遞費用的情況。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張先生持有快遞單原件, 並在快遞發出當日向被告快遞公司支付了快遞費用, 並綜合郵寄物品、收件人情況與淘寶訂單相符合的因素,
法官提醒:本案中, 張先生以郵寄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將某快遞公司訴至法院, 應證明其與該快遞公司存在合同關係。 現寄件人處並未填寫張先生的真實姓名, 其應舉證證實其為合同的寄件人。 在這裡建議寄件方如實填寫寄件人資訊、保留好寄件單據原件及支付憑證, 避免維權時的舉證不能。
明確賠償義務人 降低訴訟成本
吳先生是書畫愛好者, 收藏他人書畫作品的同時, 自己也參與創作, 並在網站上出售自己的作品。 今年2月, 吳先生將自己的兩幅書畫作品出售給另一書畫愛好者, 並聯繫某快遞公司營運點進行郵寄。 但此後吳先生郵寄的書畫作品丟失,
訴訟中, XX快遞有限公司向法院郵寄了答辯狀, 表示其公司並非本案適格主體, 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該公司只是提供了“XX快遞”的品牌使用權利, 吳先生的投遞地點在北京, 應起訴合同相對方北京XX快遞有限責任公司。 後北京XX快遞有限責任公司在法院安排的開庭時間也到庭說明了相應情況。 吳先生在瞭解了相關情況後, 撤回了本案起訴, 準備另案起訴北京XX快遞有限責任公司解決賠償事宜。
法官提醒:目前, 快遞企業的經營模式主要包括自營、加盟、合作等方式。 大多數寄件方在對快遞企業經營模式不瞭解的情況下,
閱讀合同條款 明確索賠依據
2015年8月, 甲公司將客戶訂購的貨物通過長年合作的某快遞公司進行送達, 並支付快遞費用20元。
審理中, 甲公司主張快遞單中的合同條款均屬於格式條款, 應屬無效條款, 快遞公司應當按照實際損失金額予以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 在甲公司提交的快遞單背面的賠償標準處載明:若寄件人未選擇保價, 則本公司對月結客戶在不超過運費九倍的限額內,非月結客戶在不超過運費七倍的限額內賠償托寄物的損失的實際價值。若寄件人已選擇保價,則本公司按托寄物的聲明價值和損失比例賠償,如聲明價值高於實際價值的,按實際價值賠償。雙方對賠償標準另有協定的,以該協定為准。該部分字體使用加黑字體予以標明。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快遞公司在郵寄單背面明確載明瞭相關條款,該條款雖是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但其中賠償標準等關鍵內容均用黑色字體與其他內容明顯區別開來,屬於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相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上述格式條款本身也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無效的情形,因此,對於上述郵寄單背面載明的條款應為合法、有效。快遞公司現同意承擔超過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法院不持異議,最終判決某快遞公司賠償甲公司損失5000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快遞單背面的相關條款雖是格式條款,但快遞公司已通過加粗字體的方式提示甲公司進行注意。甲公司與快遞公司屬長期合作關係,其應對快遞單上的條款明知。甲公司在此情況下未選擇對快遞進行保價,降低自己發貨成本的同時,應當承擔相應風險。在這裡建議寄件方,如郵寄價值較高的物品時,應進行保價,避免出現糾紛發生時,賠償金額受到限制。
則本公司對月結客戶在不超過運費九倍的限額內,非月結客戶在不超過運費七倍的限額內賠償托寄物的損失的實際價值。若寄件人已選擇保價,則本公司按托寄物的聲明價值和損失比例賠償,如聲明價值高於實際價值的,按實際價值賠償。雙方對賠償標準另有協定的,以該協定為准。該部分字體使用加黑字體予以標明。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快遞公司在郵寄單背面明確載明瞭相關條款,該條款雖是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但其中賠償標準等關鍵內容均用黑色字體與其他內容明顯區別開來,屬於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相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上述格式條款本身也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無效的情形,因此,對於上述郵寄單背面載明的條款應為合法、有效。快遞公司現同意承擔超過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法院不持異議,最終判決某快遞公司賠償甲公司損失5000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快遞單背面的相關條款雖是格式條款,但快遞公司已通過加粗字體的方式提示甲公司進行注意。甲公司與快遞公司屬長期合作關係,其應對快遞單上的條款明知。甲公司在此情況下未選擇對快遞進行保價,降低自己發貨成本的同時,應當承擔相應風險。在這裡建議寄件方,如郵寄價值較高的物品時,應進行保價,避免出現糾紛發生時,賠償金額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