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為勞動合同、社保、公積金,看企業與員工之間‘七劍論華山’!

【老會計的視角, 從講人話的角度, 說金融財經】

今天, 老會計的視角跟大家聊下五險一金!

社保和公積金, 是國家穩定民生的重要組成部分, 他關係到大眾退休後的生計, 關係的社會的穩定。

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 不僅是企業的責任和義務, 而且是法律責任, 同時也是企業能留人的最基本條件。

如果企業為了眼前的短淺利益, 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等, 似乎感覺是終於摳了那麼多好處, 但最終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損失的還是企業自己。

社保大家知道的還多些, 而對於公積金, 則有很多人不清楚,

很多企業都不為員工繳納公積金, 實際上公積金和社保一樣, 企業都必須為員工繳納的, 都具有強制性!

勞動合同

基於各自利益的立場, 企業和員工之間的博弈, 也在不斷上演:

現象一:

表現: 故意延長員工實習期, 在實習期不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

法規:從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用工關係, 開始一個月內, 就要簽署書面勞動合同;

後果:員工可以要求企業支付實習期內的雙倍工資(從其入職後的第二個月開始到實習期結束)。

現象二:

表現:與員工簽署空白勞動合同, 並將所有原件都放在公司保存, 為了隨時在合同中填寫相應工資數字應付勞動檢查;

法規:這種行為, 可視為未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 從而承擔未簽勞動合同而導致的法律責任;

後果:員工可以要求企業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從其入職後第二個月開始一直到第12個月, 並在第13個月開始轉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現象三:

表現:基於員工自身的要求, 不與其簽署勞動合同(可能員工自己也不想繳納社保公積金)

法規:從法規來講, 即使員工不同意簽署勞動合同, 企業仍有以後與其簽署, 否則企業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後果:員工可以要求企業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從其入職後第二個月開始一直到第12個月, 並在第13個月開始轉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現象四:

表現:將員工工資拆分成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社保、公積金、個稅都以基本工資為基數, 績效工資不計算在內, 其他所有獎金、津貼也不計算在內!

法規:工資, 包括所有的工資、獎金、津貼等, 其應作為繳納社保、公積金、個稅的基數, 除非是超過當地社保繳費基數上限, 即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

後果:員工可以少繳社保為由, 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要為此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

當地社保人事部門也可以隨時要求企業主補繳之前少繳的社保;

勞動法

現象五:

表現:按照當地繳費基數的下限來繳納社保, 比如某地社保繳費基數的下限是上年平均工資的50%, 那麼就按這個繳納;

法規:企業應當以員工的實際收入作為社保繳費基數,

除非超過上面說的上限, 而非基於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來繳納社保;

社保

後果:員工可以少繳社保為由, 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要為此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 當地社保人事部門也可以隨時要求企業主補繳之前少繳的社保;

現象六:

表現:讓員工簽署“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書面保證, 之後不再為員工繳納社保;

法規:社保繳納是法律強制性的,員工本人也不能主動放棄,這樣的證明保證是無效的。

後果:員工可以少繳社保為由,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要為此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當地社保人事部門也可以隨時要求企業主補繳之前少繳的社保;

住房公積金

現象七:

表現:不給員工設立住房公積金帳戶、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理由是別的企業也沒交。

法規:所有企業都需要交納住房公積金;

後果: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隨時要求企業主限期為員工辦理公積金帳戶手續並補繳!

【老會計的視角】,企業賺錢不易,但人在企業根本在,切莫因為蠅頭小利,賠了夫人又折兵;

對於員工,在捍衛自己贏得利益的同時,做好本職工作,得到企業和個人的雙贏,這才是根本!

之後不再為員工繳納社保;

法規:社保繳納是法律強制性的,員工本人也不能主動放棄,這樣的證明保證是無效的。

後果:員工可以少繳社保為由,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要為此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當地社保人事部門也可以隨時要求企業主補繳之前少繳的社保;

住房公積金

現象七:

表現:不給員工設立住房公積金帳戶、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理由是別的企業也沒交。

法規:所有企業都需要交納住房公積金;

後果: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隨時要求企業主限期為員工辦理公積金帳戶手續並補繳!

【老會計的視角】,企業賺錢不易,但人在企業根本在,切莫因為蠅頭小利,賠了夫人又折兵;

對於員工,在捍衛自己贏得利益的同時,做好本職工作,得到企業和個人的雙贏,這才是根本!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