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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黃淑芬被刑拘,坐牢真的可以不用賠錢嗎?

從前, 有一個廣為流傳的“法律常識”:在中國老百姓的眼裡, 罰款和坐牢被混為一體, 認為做了違法的事如果坐牢就不需要賠錢, 賠了錢就不需要坐牢。 事實難道真的是這樣的嗎?

今天我們就以前不久鬧得沸沸揚揚的老賴黃淑芬一案, 試圖分析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之間的聯繫和區別。

你一定會問, 從事發到現在已經過去兩年多了, 為何現在才對黃淑芬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呢?其實, 歸根結底還是因為證據層面的不完整性, 而隨著趙勇父親死後的兩次屍檢, 在證據層面也得到了補充。

2017年12月8日, 唐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醫病理鑒定書對趙勇父親的死亡原因做了進一步說明, 證實了趙香斌(趙勇父親)系因交通傷致特重型顱腦損傷後長期處於植物生存狀態併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這就說明了趙香斌的死亡與兩年前的交通事故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於事發時, 黃淑芬是在越過雙黃線逆行的過程中將趙香斌撞飛, 因此其法律事實屬於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而最近出具的死亡病理鑒定書又直接證明了趙香斌的死亡與這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係, 因此形成了一條充分且閉合的證據鏈, 公安方面也就可以正式以交通肇事罪對黃淑芬採取拘留措施。 而檢察院的批准逮捕無疑也說明了這條證據鏈的可靠程度。

以此看來, 在接下來的刑事審判中, 黃淑芬很有可能獲得三年的有期徒刑, 一方面黃淑芬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後果, 另一方面黃淑芬在事後並未積極履行賠償義務, 因此也就失去了從輕處罰的可能性。

假若老賴黃淑芬在不久之後真的獲刑三年, 結果真的會想黃淑芬說的那樣, “坐了牢正好就不用賠錢”嗎?

在這裡, 我想說:黃淑芬, 你的想法真得很天真, 也很滑稽!

殊不知, 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其實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雖說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都是因為違法了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或者不當行使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但是兩者還是存在著一定的區別的。

首先, 民事責任是因民事關係而產生的, 刑事責任是因犯罪行為而產生的。 因此民事責任著重點在補償上, 而刑事責任著重點則在懲罰上。 其次, 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 而刑事責任主要是剝奪人身自由, 甚至生命。

所以說, 坐牢只是承擔刑事責任, 賠償則是民事責任, 二者是不能相互抵消的, 也就是說, 不會像黃淑芬說的那個, 坐了牢就不用賠錢了, 就算你把牢底坐穿, 該賠多少還得賠多少。

法治正義不是裝訂的文書, 而是高懸在頭頂的一把利劍。 無論是“教科書式的老賴”, 還是“愛誰誰”的失信人,在法律面前必將得到應有的懲罰。隨著信用體制的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相信在不久之後,“老賴”將漸漸淡出人們的視野!

還是“愛誰誰”的失信人,在法律面前必將得到應有的懲罰。隨著信用體制的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相信在不久之後,“老賴”將漸漸淡出人們的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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