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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這樣東西超重要,弄丟了你會吃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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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中, 勞動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有一樣東西, 跟勞動合同一樣重要, 卻正在被企業和勞動者忽視, 它就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年末又到跳槽旺季, 這張小小的離職證明, 其實大有用處!

單位不開離職證明

阻斷勞動者求職路

在北京工作的王強斌最近遇到一件煩心事, 因上家公司一直不出具離職證明, 下家新公司遲遲未能錄用他。

這讓王強斌產生了“乾脆不要離職證明, 一走了之”的想法。

2013年3月, 王強斌入職北京某藥企當銷售員, 今年他因個人原因向單位遞交書面辭職申請。 該公司規定, 勞動者離職後應按照審批流程辦理貨款收回交接手續, 且報公司領導審批後, 3個月才可以辦理相關解除合同及檔案轉移等手續。

該公司以王強斌未按規定辦理藥品銷售貨款交接手續為由, 一直未出具離職證明。

“為等一紙離職證明, 要‘待業’3個月, 太長了!”王強斌說。

單位開具“污點證明”

他跳槽吃了“閉門羹”

有勞動者因單位不開離職證明而求職受阻, 有人則帶著單位開具的“污點證明”跳槽吃了“閉門羹”。

成都某科技公司程式師戴翔沒想到自己會“栽倒”在離職證明的一句話上。 原公司給他出具的離職證明上, 一句“該員工在專案未完成情況下因個人原因離職”, 讓他今年跳槽時被新公司拒絕。

儘管戴翔是經熟人推薦的, 但他離職證明上的這句話, 還是讓新公司內部產生顧慮, “我們無法保證他對公司和項目的忠誠度, 如果他再次中途離職, 這個損失公司承擔不起。 ”

離職證明有啥用?

已有7年HR從業經驗的王鐸說, 在自己的工作中, 求職者入職時才發現沒開離職證明、忘帶離職證明或者弄丟離職證明, 並不是新鮮事。 “離職證明不僅是用人單位錄用員工的‘保險杠’, 也是勞動者勞動權益的‘證明書’。 ”

首先, 離職證明是社保部門判定是否支付失業保險金的關鍵性證明材料。

同時, 它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 有利於相關職位的應聘。

再次, 辦理離職員工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轉移等手續都需要用到離職證明。

為啥企業不錄取沒離職證明的人?

“沒有離職證明, 能錄取候選人嗎?”在某個由HR從業者組成的千人QQ行業群裡, 記者拋出這樣一個問題。 參與討論的HR中, 超過半數給出了否定答案:“沒有離職證明, 我們不敢錄用。 ”

在北京某科技公司HR王鐸看來, 要求求職者出示離職證明, 這不僅是人力資源行業的一條鐵律, 更是衡量求職者素質的一項標準。 “正規公司會有合規的離職手續, 求職者若無法出示離職證明, 可能是個人與公司存在糾紛, 也可能是公司制度不夠標準。 ”

法律對此亦有明文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單位不開離職證明?違法!

離職證明若不慎丟失,可找原單位補開。但單位拒絕開離職證明,這問題就大了。

現實中,用人單位未依法出具離職證明而導致勞動者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或無法就業,進而要求單位賠償的爭議屢見不鮮。

律師楊保全表示,單位必須給離職員工開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可對“污點證明”說不!

單位在開具離職證明時也不能任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其中,並不包括對勞動者的個人評價。

“如果單位在離職證明上所寫的、對離職員工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編造的、莫須有的,那麼單位就侵犯了離職員工的勞動就業權。”律師朱瑞雷稱,“即使離職證明上對離職員工再就業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真實的,離職員工也可以拒絕接受這樣的離職證明,要求單位重新開具離職證明。”

法律對此亦有明文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單位不開離職證明?違法!

離職證明若不慎丟失,可找原單位補開。但單位拒絕開離職證明,這問題就大了。

現實中,用人單位未依法出具離職證明而導致勞動者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或無法就業,進而要求單位賠償的爭議屢見不鮮。

律師楊保全表示,單位必須給離職員工開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可對“污點證明”說不!

單位在開具離職證明時也不能任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其中,並不包括對勞動者的個人評價。

“如果單位在離職證明上所寫的、對離職員工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編造的、莫須有的,那麼單位就侵犯了離職員工的勞動就業權。”律師朱瑞雷稱,“即使離職證明上對離職員工再就業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真實的,離職員工也可以拒絕接受這樣的離職證明,要求單位重新開具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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