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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將出臺水土保護條例 隨意取土、倒砂最高罰20萬

水土保持是保障生態安全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關鍵環節, 25日, 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聽取了《黑龍江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規定, 水土保持工作堅持誰開發利用水土資源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誰承包治理誰受益的原則, 並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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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 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 , 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沒收違法所得 , 按照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1。 個人取土、挖砂、採石不足二十立方米的 , 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 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 單位取土、挖砂、採石不足二十立方米的 , 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 處十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 在十五度以上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 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 , 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採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 ; 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 , 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罰款。

《條例》規定, 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 , 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限期清理 , 按照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1。 傾倒數量三十立方米以下的 , 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罰款 ;

2。 傾倒數量超過三十立方米的 , 處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逾期仍不清理的 ,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 ,

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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