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 節假日又漸漸多起來了, 節假日的聚會, 喝酒助興自然少不了。 提醒大家, 4種情形的勸酒行為將承擔法律責任。 全國各地法院均辦理過多起因勸酒引發的賠償案件。
酒後墜崖身亡酒友擔責
林剛和吳輝是朋友。 一年前的一天, 林剛在吳輝家喝酒。 當時夜已深, 吳輝打電話約朋友方強來接他和林剛。 隨後, 林剛幾人乘車出行, 當行經一段山崖路時, 林剛下車方便時不慎滑落山崖掉進水裡, 溺水身亡。 事發後, 林剛家人要求吳輝和方強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共計十余萬元。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 在法官調解下, 方強和吳輝與死者家屬和解, 共同給付死者家屬賠償款6萬元。
男子醉酒死亡同飲者賠償
米東區人民法院向記者介紹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引發的賠償案。 據調查, 一家職業培訓學校負責人陳某在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某飯店設飯局,
法院審理認定, 周某作為成年人, 對酒精中毒死亡負主要責任, 應承擔賠償責任的70%。 組織飯局者陳某承擔20%的責任, 其餘6名參與人共同承擔剩餘10%的責任, 共計賠償周某各項費用3.5萬餘元。
4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參加宴請中, 如果飲酒出事, 有4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 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製力的情況下, 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 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 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是朋友, 請別勸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