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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緯七路東進延期 法院裁定“釘子戶”強制搬遷

“釘子戶”拒拆致緯七路東進延期四個月

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強制搬遷

尚未拆遷的常家房屋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南報網訊 去年5月,

常家圩地塊危舊房改造專案啟動, 當時計畫連接應天大街高架和甯杭高速的“緯七路東進二期”今年10月可以通車, 大大緩解整個城東南片區道路的擁堵。 然而由於兩個被徵收戶對拆遷補償方案不滿拒絕拆遷, 導致工期至少推遲四個月。 上月底, 秦淮區法院下達行政裁定書, 准許對其中一戶“先予執行”強制搬遷。

拆遷不順利, 緯七路東進二期工程被迫延期

關於協助認定建築物合法性的函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秦淮住建局建築規劃合法性復函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秦淮區集體土地拆遷辦公室主任唐曉莉介紹,

常家圩地塊危舊房改造項目占地2.6萬平方米, 徵收房屋總建築面積2.45萬平方米, 涉及被徵收居民49戶, 房屋2.08萬平方米。 該項目去年3月領取《國有土地房屋徵收決定》, 各項審批手續合法、完備。 徵收單位去年5月進場, 得到了絕大部分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截至目前, 已有47戶居民與徵收單位簽約並交房, 成效顯著。 “但仍有極個別被徵收人拒不配合, 不斷索要高額補償, 導致徵收工作沒有完成。 ”

核查通知書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常家圩(常萬圩)10號的常仁才家就是兩個“釘子戶”之一。 現場動遷小組負責人徐阿麗說, 常家房屋總面積463.14㎡, 其中合法建築面積144.4㎡, 按徵收政策評估價格為241.3萬元, 可申購安置房約230平方米。 但該戶始終堅持要求按實際房屋總面積返還同等面積的安置房。 雙方的差距過大, 始終無法協商一致。

由於常家圩地塊位於我市三大市政建設工程緯七路東進、苜蓿園大街南下和外秦淮河整治工程的施工交匯點, 是這三大工程的重要廊道, 由於“釘子戶”拒不變遷已極大影響了建設工期,

尤其是預計今年十月開通的緯七路東進二期, 將因此不能按原計劃完成。

“常家的房子正好位於道路的紅線和隧道結構範圍內, 我們兩頭的隧道結構都做好了, 但遲遲不能連通, 對工程工期造成極大影響, 損失估計達上千萬元。 工程原定今年10月完成, 但現在估計至少推遲四個月。 ”工程建設單位、南京同力建設集團現場專案副經理宋炳銳說。

“釘子戶”討說法:有證房屋被強拆

然而對於拒絕拆遷, 常家人有自己的一套說法。 他們認可房屋的評估單價, 但不認同秦淮區集遷辦對自家房屋面積的認定。 他們認為, 自家房屋有上千平方米, 其中有證的合法建築面積就有三四百平方米。

常仁才土地使用證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常仁才土地使用證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常愛軍土地使用證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7日下午,常家人向記者出示了三張土地證。其中兩張是使用人為常仁才的土地使用證,用地面積分別為40㎡和72.2㎡;常仁才女兒常愛軍名下土地使用證一張,用地面積為60.6㎡。宅基地可建兩層,因此合法建築面積應為345.6㎡。

常愛軍建房申請報告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常愛軍建房申請表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常愛軍建房申請表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雖然都是常萬圩10號,但3幢房屋分在兩處。常愛軍說,72.2㎡的房子還在,但40㎡和60.6㎡土地使用證所指向的房屋卻已在今年1月被拆毀:“為什麼強拆,要給我個說法。”她說。

常存斌舊土地所有權證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此外,常家人還出示了一張從檔案中調出的、1951年頒發給常仁才父親常存斌的“土地房屋所有權證”。“這份‘地契’他們不肯算我的。這是我爺爺留下來的,是祖孫三代的祖產。”常愛軍說。

執法部門:常家建築嚴重超面積,屬整體違建

秦淮區行政執法人員取證資料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8日下午,記者聯繫到了秦淮區行政執法大隊中隊長馬含淩。他拿出厚厚一遝檔告訴記者,此前拆掉的房子是違建,拆違手續完備,合法合規。“常家的三張土地證,只有常愛軍60.6㎡的土地證申請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建築面積為121.2平方米。但他們家實際建設了230.16平方米。農村鄉規民約宅基地建兩層,但他們不僅每一層都超面積,還蓋到了三層。”馬含淩說,另兩張土地證都未申請建築工程規劃許可。其中,常仁才40㎡的土地使用證,可建設兩層共80㎡房屋,實際建設了三層共203.58㎡房屋,而房屋根本不在土地證規定的四至範圍內,而是異地填塘建設。因此,行政執法部門將其認定為整體違建,予以拆除。對於“整體違建”,他解釋說,按照相關規定,違建能夠分割清楚的,予以分割拆除;無法分割清楚的,可以作為整體違建拆除。

對目前尚存的常宅,馬含淩說,其土地證規定面積為72.2㎡,建房面積不應超過兩層144.4㎡,但常家實際建設了三層總面積463.14㎡。

對於1951年的所有權證,國土秦淮分局副局長朱長春解釋,建國後,我國的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農民私有、集體統一經營;集體所有、統一經營;集體所有、承包經營等多個階段,1951年的“地契”是私有權證,與我國現行農村土地制度是相抵觸的。

唐曉莉表示,1988年,當時這塊地所屬的雨花臺區土地部門進行了換發登記證工作,在這裡居住的符合辦證條件的居民村民,都統一換發了證件。在此之前的土地所有權證已經失效。

法院: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失,准許“先予執行”搬遷

“三個市政建設工程關係到全市人民的切身利益,耗用資金幾十億,工程停滯帶來的經濟損失巨大。被徵收人正是看到這一點,通過行政訴訟拖延時間,最終目的是迫使政府和徵收單位讓步。”秦淮區相關部門負責人說,因此,秦淮區政府向法院提出了“先予執行”強制搬遷的申請。

秦淮區法院行政執法裁定書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秦淮區法院行政執法裁定書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秦淮區法院行政執法裁定書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上月底,秦淮區法院下達了行政裁定書。裁定書認為,由於被執行人未拆遷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到緯七路東進二期工程的進度,不及時執行該徵收補償將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4條的規定,准許對徵收補償決定“先予執行”,強制搬遷。

目前,另一戶“釘子戶”陳家提起的行政訴訟也在進行之中。唐曉莉強調表示,所有的補償都是公開公正透明的,為了確保公平,不讓先搬遷的居民吃虧,絕對不可能因為當事人拒絕動遷拖延時間就額外增加補償。拖到最後走法律途徑,當事人不僅不能多拿,政府給的各項獎勵費屆時也拿不到,吃虧的還是自己。對於那些嚴重影響公共利益的行為,政府將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進司法強制進程。

常仁才土地使用證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常仁才土地使用證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常愛軍土地使用證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7日下午,常家人向記者出示了三張土地證。其中兩張是使用人為常仁才的土地使用證,用地面積分別為40㎡和72.2㎡;常仁才女兒常愛軍名下土地使用證一張,用地面積為60.6㎡。宅基地可建兩層,因此合法建築面積應為345.6㎡。

常愛軍建房申請報告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常愛軍建房申請表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常愛軍建房申請表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雖然都是常萬圩10號,但3幢房屋分在兩處。常愛軍說,72.2㎡的房子還在,但40㎡和60.6㎡土地使用證所指向的房屋卻已在今年1月被拆毀:“為什麼強拆,要給我個說法。”她說。

常存斌舊土地所有權證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此外,常家人還出示了一張從檔案中調出的、1951年頒發給常仁才父親常存斌的“土地房屋所有權證”。“這份‘地契’他們不肯算我的。這是我爺爺留下來的,是祖孫三代的祖產。”常愛軍說。

執法部門:常家建築嚴重超面積,屬整體違建

秦淮區行政執法人員取證資料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8日下午,記者聯繫到了秦淮區行政執法大隊中隊長馬含淩。他拿出厚厚一遝檔告訴記者,此前拆掉的房子是違建,拆違手續完備,合法合規。“常家的三張土地證,只有常愛軍60.6㎡的土地證申請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建築面積為121.2平方米。但他們家實際建設了230.16平方米。農村鄉規民約宅基地建兩層,但他們不僅每一層都超面積,還蓋到了三層。”馬含淩說,另兩張土地證都未申請建築工程規劃許可。其中,常仁才40㎡的土地使用證,可建設兩層共80㎡房屋,實際建設了三層共203.58㎡房屋,而房屋根本不在土地證規定的四至範圍內,而是異地填塘建設。因此,行政執法部門將其認定為整體違建,予以拆除。對於“整體違建”,他解釋說,按照相關規定,違建能夠分割清楚的,予以分割拆除;無法分割清楚的,可以作為整體違建拆除。

對目前尚存的常宅,馬含淩說,其土地證規定面積為72.2㎡,建房面積不應超過兩層144.4㎡,但常家實際建設了三層總面積463.14㎡。

對於1951年的所有權證,國土秦淮分局副局長朱長春解釋,建國後,我國的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農民私有、集體統一經營;集體所有、統一經營;集體所有、承包經營等多個階段,1951年的“地契”是私有權證,與我國現行農村土地制度是相抵觸的。

唐曉莉表示,1988年,當時這塊地所屬的雨花臺區土地部門進行了換發登記證工作,在這裡居住的符合辦證條件的居民村民,都統一換發了證件。在此之前的土地所有權證已經失效。

法院: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失,准許“先予執行”搬遷

“三個市政建設工程關係到全市人民的切身利益,耗用資金幾十億,工程停滯帶來的經濟損失巨大。被徵收人正是看到這一點,通過行政訴訟拖延時間,最終目的是迫使政府和徵收單位讓步。”秦淮區相關部門負責人說,因此,秦淮區政府向法院提出了“先予執行”強制搬遷的申請。

秦淮區法院行政執法裁定書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秦淮區法院行政執法裁定書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秦淮區法院行政執法裁定書 本報記者 查金忠攝

上月底,秦淮區法院下達了行政裁定書。裁定書認為,由於被執行人未拆遷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到緯七路東進二期工程的進度,不及時執行該徵收補償將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4條的規定,准許對徵收補償決定“先予執行”,強制搬遷。

目前,另一戶“釘子戶”陳家提起的行政訴訟也在進行之中。唐曉莉強調表示,所有的補償都是公開公正透明的,為了確保公平,不讓先搬遷的居民吃虧,絕對不可能因為當事人拒絕動遷拖延時間就額外增加補償。拖到最後走法律途徑,當事人不僅不能多拿,政府給的各項獎勵費屆時也拿不到,吃虧的還是自己。對於那些嚴重影響公共利益的行為,政府將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進司法強制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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