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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偵探是如何利用指紋破案的?

人的皮膚由表皮、真皮和皮下組織三部分組成。 指紋就是表皮上突起的紋線, 這些隆起的紋線的起點、終點、分叉、結合被稱為細節特徵點。

這種細節特徵有無數種排列, 因此, 每個人的指紋甚至一個指紋的每條紋線都是獨特的。 世界上雖有幾十億人口, 但是迄今為止, 還沒有發現兩個指紋完全相同的人, 即使同卵雙胞胎的指紋, 也不一樣。 指紋在胎兒三四個月便開始產生, 到六個月左右的時候就已經形成了。 小嬰兒慢慢長大, 指紋也只不過放大增粗, 但紋樣不會改變。 也就是說, 當我們的指紋在形成後, 就是終身不改的。

指紋就像是一個人的“身份證”, 獨一無二。 指紋破案即通過鑒別作案嫌疑人的手指紋格, 來幫助偵查人員判斷此人是否有真正罪犯的可能。 那麼, 是哪個國家的人最先想到了這個good idea呢?根據考古發現和史書上的記載, 我國在距今2500年前的戰國後期就開始利用罪犯在犯罪現場遺留下來的指紋進行破案了。

1975年, 湖北省雲夢睡虎地出土了一批戰國時秦國的竹簡, 這就是著名的“雲夢竹簡”。 “雲夢竹簡”的著作年代大約在西元前251年至西元前221年之間, 也就是在秦始皇滅六國、統一中國前的戰國後期。

“雲夢竹簡”中的《封診式?穴盜》簡, 詳細而生動地記錄了一起罪犯挖洞進入一戶人家裡進行盜竊的案件。 竹簡中特別強調了犯罪現場和地洞的洞壁上留下了罪犯的“膝、手跡, 膝、手各六處”。 這一歷史記錄表明, 至遲在戰國晚期, 我們的祖先在偵破案件時已經將“手跡”, 也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指紋作為犯罪現場勘察的重要內容之一, 並把指紋作為偵破案件、確定罪犯的重要證據之一。

秦朝以後, 利用指紋破案的案例在我國史書上屢見不鮮。 到了唐代, 指紋已應用于文書契的上;而在宋代, 手印已正式成為刑事訴訟的物證。

指紋破案在國外的歷史始於西歐。 英國形態學家尼希米?克魯, 他在1684年的《哲學公報》上非常精確地描述了指紋的各種形狀。

直到19世紀初, 德國普克尼教授經過研究, 才將指紋分為9個類別。 1858年, 英國駐印度的行政長官威廉?赫舍爾產生了與土著人簽訂協定時他們在名字下按手印的想法。 1877年, 他又要求犯人們在入獄之前留下手印。

巧合的是, 與赫舍爾同時代的亨利?福爾茨, 他本是東京醫院的一名外科醫生, 卻轉而研究在江戶發掘出來的老門房上澆濤的指印。 1880年10月28日, 福爾茨在英國自然科學雜誌《自然》發表了他的一封信, 談到“當血污的指印在泥土、杯子等東西上留下痕跡時, 它們就能導致用科學方法來證明罪犯的身份”。 英國科學家法郎西斯?蓋爾頓在前人基礎上首創指紋分類編碼技術, 1982年出版了他的一本關於指紋的專著。

其中便有三個影響重大的結論:指紋終身不變;指紋可以識別;指紋可以分類。 而後, J?布塞蒂奇於1892年在蓋爾頓研究的啟發下, 創造了一套實用的指紋分類方法, 他在《人體測量學和指紋學使用概論》一書中詳述了指紋學的優越性。 1896年, 阿根廷警察局在世界上率先使用指紋術, 最終員警通過指紋將罪犯繩之以法。 這標誌著指紋用於犯罪偵查的開始。

現代高科技讓指紋破案這門古老的偵破技術如虎添翼, 自動指紋識別系統提高了破案的科技含量。 由於電腦和資訊技術的發展, FBI和法國巴黎警察局於六十年代開始研究開發指紋自動識別系統(AFIS)用於刑事案件偵破。 世界各地的警察局已經廣泛採用了指紋自動識別系統。 九十年代,用於個人身份鑒定的自動指紋識別系統得到開發和應用。

如今,在我國的許多城市裡,都有了用電腦操縱管理的前科指紋檔案資料庫及現場指紋檔案資料庫,大大提高了破案的速度和準確性。任何有前科的人如若再次作案,只要找到其在現場留下的一個指紋,警方就能通過指紋自動識別系統輕而易舉地把他找出來,而這個過程只需短短的幾分鐘。

九十年代,用於個人身份鑒定的自動指紋識別系統得到開發和應用。

如今,在我國的許多城市裡,都有了用電腦操縱管理的前科指紋檔案資料庫及現場指紋檔案資料庫,大大提高了破案的速度和準確性。任何有前科的人如若再次作案,只要找到其在現場留下的一個指紋,警方就能通過指紋自動識別系統輕而易舉地把他找出來,而這個過程只需短短的幾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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