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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規來啦,解讀最嚴“個人報告”,含8項家事6項家產

通報:3名領導幹部被處分都有“不誠實”這一項

近日, 三湘風紀通報了郴州市紀委2016年以來查處的8起處級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典型案件, 有不如實報告因私出國(境)情況;隱瞞多套房產、股票、家屬持股投資等情況;個人財產及婚姻變化等。

共產黨員的忠誠, 不是掛在嘴邊, 寫在紙上的, 最起碼, 你得跟組織說實話吧。 有些黨員幹部觸犯了紀律, 不僅不說實話, 還想盡招數, 對抗審查, 轉移藏匿。 事實證明, 這些招數也都不好使。

新規:最嚴“個人報告”新規來了含8項家事6項家產

今年2月,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以下簡稱“兩項法規”)。

兩天前,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專題培訓在省紀委機關舉行。 新的規定出臺後, 今年該怎麼填, 是要充充電、補補課了。

新規對領導幹部須報告的“8項家事、6項家產”內容作了明確要求。

“8項家事”

1、本人的婚姻情況;

2、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3、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臺灣的情況;

4、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5、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6、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 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 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 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6項家產”

1、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2、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 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

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 未登記的房產, 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入);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 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 以及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解讀:“兩項法規”下發後的首次填報意味更嚴

如何理解需要報告的房產範圍?房屋產權性質如何確定?領導幹部需要報告的房產, 包括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 或者共有權人的房屋。

商品房既包括個人從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的住宅或商業用房, 也包括個人按市場價格購買的二手房。 團購房屬於商品房。 福利房主要指房改房。 自建房主要指個人在農村或城鎮的宅基地及房屋。 對不如實填寫《報告表》的幹部將如何處理?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物件(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

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物件(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對不如實填寫《報告表》的幹部將如何處理?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物件(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

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物件(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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