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 象牙及其製品是不允許進境的。
但是, 這個問題
有沒有例外呢?
遇到特殊情況,
企業要如何應對?
先看以下案例:
案例
2017年2月, 某公司向某海關申報進口“鋼琴(舊)”一台。 海關查驗發現, 鋼琴的白鍵與常見琴鍵不同, 表層貼有一層薄片。
經野生動物物種鑒定中心鑒定, 該薄片為現代象象牙製品;國家瀕管辦某辦事處明確, 此申報進口的舊鋼琴為象牙製品。
但圍繞是否可以進口及如何處理, 企業和海關存在爭議。
規定是否溯及以往?
進口企業認為, 此舊鋼琴年代久遠, 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生效前獲得的, 不受貿易限制。
海關則拿出了《國家林業局2016年第3號公告》, 公告規定:
“
為有效管控象牙及其製品進出口, 經研究決定, 從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我國臨時禁止進口下列象牙及其製品:
(一)《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生效前所獲的象牙及其製品;
(二)《公約》生效後所獲的非洲象牙雕刻品;
(三)在非洲進行狩獵後獲得的狩獵紀念物象牙。
”
也就是說, 儘管年代久遠, 但只要屬於象牙製品, 也是在臨時禁止進口範圍之列的。
那麼, 也許有人會提出如下疑問——為什麼要將《公約》生效前所獲象牙及其製品也納入到臨時禁止進口的範圍?
國家林業局
的解釋
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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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禁止進口《公約》生效後所獲的象牙雕刻品和在非洲進行狩獵後獲得的狩獵紀念物象牙, 只是阻斷了非洲向我國輸入象牙及其製品的管道。
但是, 一些西方國家在殖民非洲期間掠奪、囤積的數以千噸計的象牙及其製品, 卻仍在不斷地輸入我國。 如果不將其列入禁止進口範圍,
國家林業局決定擴大禁止進口象牙及其製品的範圍, 把《公約》生效前所獲的象牙及其製品也納入臨時禁止進口措施中, 並將時限設定為到2019年12月31日止, 確保了我國出臺的臨時禁止進口象牙及其製品多項措施的全面性和協調性, 切實阻斷了西方國家一些商人靠向我國輸出象牙及其製品來獲取高額利潤的鏈條, 進一步加強和支持保護非洲大象的國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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