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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發文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內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

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簡化辦稅流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 現就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 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 實行一次備案制。

二、納稅人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為建築工程老專案提供的建築服務,

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影本)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影本);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 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影本)。

三、納稅人備案後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 不再備案。 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資料範圍, 完整保留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築服務的資料備查, 否則該建築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 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 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 應按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無需備案。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1月26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檔附件2)規定, 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服務, 可以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情形有三種:為建築工程老專案提供的建築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 另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 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服務, 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 2017年9月, 稅務總局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 將“簡化建築業企業選擇簡易計稅備案事項”列為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的一項任務, 限時改進落實。 據此, 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服務無論適用還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均實行一次備案制。 納稅人只需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備案後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 不再備案。

(二)明確了納稅人辦理備案手續及留存備查所需資料的範圍。 為建築工程老專案提供的建築服務, 辦理備案手續及留存備查的資料為《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影本)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影本);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 辦理備案手續及留存備查的資料為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影本)。

(三)明確了稅務機關實施後續管理的原則。 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 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 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明確了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時受理簡易計稅方法備案的稅務機關。 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 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無需備案。

三、公告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設計:北京海澱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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