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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西藏將推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於實行辦稅

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

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降低納稅人及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 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行實名辦稅的要求,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決定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 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01

在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內, 辦稅人員在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 實行實名辦稅。 辦稅人員包括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

以下簡稱“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辦稅員、購票人、稅務代理人和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人員(下同)。

02

實名辦稅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辦稅人員進行身份確認的制度, 即辦稅人員在辦理涉稅事項時須提供有效個人身份證明, 稅務機關採集、比對、確認其身份資訊後, 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已通過身份驗證的辦稅人員, 在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可以簡化報送資料, 免於報送身份證影本等材料。

03

西藏自治區各級稅務機關依法採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資訊, 並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

04

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辦稅人員的身份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身份證件影印件、授權委託書影印件、電話號碼、人像資訊等。

稅務機關在採集辦稅人員的身份資訊時, 以下證件的原件為有效身份證件:

(一)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員警身份證件(軍官證、士兵證、武警警官證等);

(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四)外國公民護照。

05

辦稅人員應當提供以下資訊資料, 經稅務機關核實後, 採集其身份資訊。 納稅人的辦稅人員為多人的, 稅務機關應當分別採集其身份資訊。

(一)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的, 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購票人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的, 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辦理稅務事項授權委託書原件;

(三)辦稅人員是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代理辦稅人員的, 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本人專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影本、業務委託協議原件及影本及其所屬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登記證件影本(影本注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公章)。

06

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9月30日為我區實名辦稅過渡期。 過渡期內, 辦稅人員應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完成身份資訊採集。

07

從2018年10月1日起, 按規定完成實名資訊採集手續的辦稅人員, 方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無需再次提供身份證件影本等各類證明材料), 經實名身份資訊比對相符後, 辦理以下涉稅事項:

(一)登記類。 包括“一照一碼”納稅人登記資訊確認、扣繳稅款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企業所得稅清算登記、存款帳戶帳號報告、財務會計制度備案;

(二)認定類。 包括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一般納稅人簡易辦法徵收認定;

(三)發票類。 包括發票領用、發票驗(交)舊、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申請、增值稅普通發票代開申請、代開增值稅紅字發票、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申請;

(四)證明類。 包括稅收完稅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08

對已完成實名資訊採集的辦稅人員, 在申請辦理公告第七條規定需實名辦理的涉稅事項時, 因證件遺失等原因, 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確有困難的, 可攜帶本人居民戶口名簿或機動車駕駛證等原件辦理。

09

納稅人的辦稅人員資訊發生變化的,

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一)納稅人需變更或新增辦稅人員的, 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批准變更登記之日起, 或發生變更、新增之日起30日內, 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按公告第五條規定進行身份資訊採集;

(二)納稅人的辦稅人員授權或代理行為到期或終止的, 納稅人應于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填報《辦理稅務事項授權委託書》, 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辦稅人員維護;

(三)辦稅人員電話號碼、所屬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等資訊發生變更的, 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 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和身份資訊變更。 辦稅人員專業資格證書資訊或所屬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資訊發生變化的, 同時提供本人專業資格證書影本,或所屬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登記證件影本。

10

稅務機關在採集、核實和確認辦稅人員的身份資訊時,辦稅人員應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資訊,並予以配合。

辦稅人員拒絕出示有效證件,拒絕提供其證件上所記載的身份資訊,冒用他人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件,以及經稅務機關告知未到稅務機關採集身份資訊的,稅務機關暫停為其辦理本公告第七條規定的涉稅事項。

11

本公告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同時提供本人專業資格證書影本,或所屬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登記證件影本。

10

稅務機關在採集、核實和確認辦稅人員的身份資訊時,辦稅人員應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資訊,並予以配合。

辦稅人員拒絕出示有效證件,拒絕提供其證件上所記載的身份資訊,冒用他人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件,以及經稅務機關告知未到稅務機關採集身份資訊的,稅務機關暫停為其辦理本公告第七條規定的涉稅事項。

11

本公告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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