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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試婚一個月後分手,不願退男方10萬塊押金

由於現在離婚率偏高, 不少男女在結婚前都會有試婚的行為。 但試婚要是不合適的話, 之前給的“聘禮”要退還嗎?這一問題在網上引發熱議。

楊某和趙某是經人介紹認識的, 彼此對雙方的印象都很不錯, 在雙方家長的撮合下, 兩人也很快的確認了戀愛關係, 並且趙某根據當地的風俗給了趙家16. 6 萬元, 其中 10 萬元為“押金”, 4 萬元為“金子錢”, 2 萬元為“衣服錢”, 6000 元為“見面禮”。 雙方算是進入了試婚的階段。

一個月過去了, 楊某準備接趙某回家住的時候, 趙某卻死活都不願意了, 趙某的父母聽到這消息也大為震驚, 探問事情緣由。 趙某如實的說出了真相, 說楊某那方面不行, 自己想守活寡, 更不能接受以後沒有孩子。 聽到女兒這麼說, 趙某的父母支持女兒的決定。

以此同時, 趙某父母也表示不願退換之前的10萬塊禮金, 認為男方之前故意隱瞞身體缺陷問題, 給女方的名譽造成了損害, 這錢女方有權"沒收"。 於是楊某將趙某告上了法庭, 最終法院判決趙某歸還之前的10萬彩禮給楊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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