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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副駕駛位置,未開車也可構成危險駕駛罪?

苑某問:我平時喜歡喝點小酒, 但是堅守酒後不開車這一原則。 前不久, 我參加大學同學聚會, 因為畢業十年才相聚, 所以大家都很高興, 因此喝得也很盡興。 活動結束後, 我想找代駕司機, 卻被與我一同前去的同學攔住, 並對我說“喝這點酒沒事, 我開你的車送你回家。 ”當時我認為應該沒事, 直接答應了他。 然而, 行駛途中我們被前來檢查的員警攔住, 員警進行訊問後發現我們涉嫌醉駕, 就將我們直接扣留。 經鑒定, 我和同學酒精含量都達180毫克/100毫升以上。 後來, 員警告訴我, 我與我同學都涉及到危險駕駛罪。

請問, 我坐在副駕駛上, 一直也都沒有開車, 是構成危險駕駛罪嗎?

答: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 情節惡劣的行為。 本罪犯罪的主體絕大多數是坐在主駕駛喝多酒的司機, 而且本罪不需要發生什麼不良後果, 即只要你喝醉了酒, 並在道路上駕駛車輛, 那就構成了本罪。

對於危險駕駛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處拘役, 並處罰金。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此可知, 該罪在主觀上是故意, 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

誠然, 司法實踐中, 危險駕駛罪的犯罪主體絕大多數只是在主駕駛位置上開車喝多的司機, 可以說, 這是有駕駛這一特性決定的。 然而, 既然本罪主觀上是故意犯罪, 那麼就可能存在共犯問題。

苑某作為車輛的所有人, 明知同學也已經喝高了, 卻仍抱著僥倖的心裡, 將的轎車交給自己的同學駕駛, 送其回家, 根據共同犯罪理論, 苑某的這一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即苑某和苑某的同學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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