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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試管嬰兒該判給誰 講情還是說理引發討論

父母離婚, 這個試管嬰兒該判給誰

男方沒有生育能力, 女方生了孩子, 講情還是說理, 引發熱烈討論

整整兩年五個月, 她再沒見過自己的兒子。

那天, 妹妹在樓下大喊, “阿姐, 孩子, 孩子被他們抱走了”。 陳萍(化名)像發瘋一樣, 推開夫家前來勸和的親戚們沖下樓, 跑過橋, 對岸哪還有兒子的身影啊!

一個月前, 離婚官司判下來, 一審法院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男方林偉(化名), 陳萍想不通——林偉患有無精症, 孩子是當時在林的同意下, 陳萍通過婦保醫院精子庫精子和自己的卵子受孕而得的試管嬰兒。 用陳萍的話來說,

又不是他親生的。

從陳萍的代理律師提供的一審臨海法院判決書看, 案情不複雜。 2009年, 雙方結婚;2013年底通過輔助生殖技術有了孩子;2015年7月, 女方起訴離婚, 2015年8月, 法院駁回。 (通常, 如果沒有家暴等特殊情形, 法院對於第一次起訴通常是不會直接判離的)

2016年, 女方再度起訴, 今年11月7日臨海法院一審判離, 孩子歸男方撫養。 在孩子撫養權判歸父親這一點上, 法庭考慮到的因素有“孩子跟父親生活了將近三年, 對現有的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較為熟悉”, “男方喪失生育能力”等。

陳萍和林偉今年三十出頭, 是父母介紹認識結婚的。 “感情一直不好”, 陳萍說, 林偉就像個孩子, 成天玩, 玩遊戲, 晚上遲歸。 後來林偉被查出患有無精症。

在省婦保,

經歷了三次人工授精兩次試管嬰兒, 陳萍終於受孕成功——她說自己住院三個多月, 林偉來探望不過兩三次。 孕8月時, 孩子早產, 患先天性心臟病, “只有我一個人抱著孩子到處求醫”。 所以等孩子2歲多, 陳萍還是提出了離婚, “自己帶, 清靜”。

陳萍從來沒想過這個從出生開始一直粘在她身邊的小東西會離開她。 2015年8月9日, 陳萍在老家長興, 夫家來了一車五人, 婆婆將孩子強抱過去, 快速離開。 陳萍報警, 警方認為這是家庭糾紛, 沒有受理。 之後婆家換了門鎖, 林偉換了電話。 陳萍經常晚上去婆家社區, 看著窗戶裡的燈光, 屏住呼吸聽有沒有孩子的聲音, 但是, 沒有。

就這樣, 兩年五個月, 陳萍說她再也沒見過孩子, 林偉也是在陳萍第二次起訴後在庭審時才見到,

“就像陌生人一樣”。

錢江晚報記者試圖聯繫林偉, 被告知電話號碼已經是空號。 輾轉又聯繫上了陳萍的婆婆, 老人家說, 一切去問法院吧。

臨海法院一審法官表示, 女方已上訴, 就不發表意見了。

在採訪中, 陳萍一直說, 兩年半了, 寶寶估計都不認識她了;當時被抱走的時候, 正好是要打疫苗, 不曉得那針疫苗後來有沒有打。 她一遍遍反復, 讓聽的人直發怵, 又很悲傷。

有人說, 這個爸爸跟孩子都沒血緣關係, 為什麼要跟爸爸呢?

這在法律上是有規定的,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 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 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也就是說,

在這個案子中, 即便爸爸跟孩子沒有血緣關係, 但是在孩子的撫養權利和義務上, 他和媽媽是平等的, 也完全有權撫養孩子。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 浙江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柯直說, 將子女撫養權判給爸爸, 是對無法生育後代的一方的人性關懷。 而孩子長期同男方一起生活後, 改變其習慣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 儘管這個結果對媽媽來說難以接受——無論孩子給誰對另一方都很殘忍。

但浙江省婚姻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杭州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汪迪波卻不這麼認為。 “孩子是怎樣離開母親, 隨父親長期生活”應該是本案需要瞭解的一個重要事實。 假設能夠查實真如女方所說, 那不是女方沒有盡到義務,

而是被迫失去對孩子的照顧, 由此判定孩子長期跟男方生活, 為不改變孩子的生長環境就交由男方撫養是對法律的機械理解。 這樣的裁判易形成一種不良的社會導向。

另外, 男方沒有生育能力這一點也不成為獲得孩子撫養權的“砝碼”, 在這一段剛結束的婚姻中, 男方不也是通過人工方式來實現當爸爸的夢想的嗎?該事由不能成為忽略男方並非孩子生物學父親的理由。

本報首席記者 肖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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