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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關係的轉移分別需要什麼條件

債權債務關係的轉移分別需要什麼條件?

一、債權轉移的條件有哪些

債權轉移又可以叫做債權轉讓, 具體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

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 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 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 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 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 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 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

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 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 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 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定。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 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 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 因此, 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第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合同權利的轉讓, 是否以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 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一是自由主義,

德國民法典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 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義, 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 應當通知債務人, 未經通知, 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 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

第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式。 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 依照其規定。 ”《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 “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 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准、登記手續的,

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 債權轉讓無效。

二、債務轉移有哪些條件

(一)個人債務的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

《合同法》第84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協力廠商, 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這條規定要求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 現行很多人誤以為債務轉讓方式只有一種, 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後再經債權人同意。 同意是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 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 如何判定“同意”自然也使用要約、承諾的規則。

(二)個人債務的轉讓必須以合同方式進行

簽訂合同轉讓個人債務, 也就是說轉讓個人債務必須以書面的形式。 依簽訂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個人債務轉讓協議,

經債權人同意。 之所以要經過債權人同意, 是因為誰還債關係到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 如果第三人不具有清償能力, 對債權人來說極其不利, 因此為了保障債權人利益, 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債務轉讓要經債權熱同意。

2、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 經債務人同意。 第三人接受債務的轉讓使得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消失, 如果債務人不知曉債務已經轉讓而對債權人還債, 債權人就接受了雙倍債務, 對債務人和第三人來說顯失公平。 而且第三人是否是惡意, 也影響到債務人事後被人追償的問題。 因此, 必須經債務人同意。

債權轉讓無效有哪些情形?

1、債權轉讓無效的三種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轉讓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如果您所接受的債權轉讓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 那麼, 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2、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 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 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 應當通知債務人。 未經通知, 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在這裡法律只規定了債權轉讓債權人的通知義務, 並沒有規定, 必須要征得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

因此, 只要對債權轉讓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 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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