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lazyload.gif)
近日, 昆山法院審理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被告人方某夫婦因為在牛肉湯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罌粟(果)殼進行調味,
2016年12月中旬至28日間, 被告人萬某夥同其妻子被告人張某某共同以營利為目的, 由被告人萬某從安徽省攜帶罌粟(果)殼至昆山市周市鎮二人共同經營的昆山市周市鎮某牛肉湯店內, 在生產、加工牛肉湯的過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罌粟(果)殼進行調味, 並將含有罌粟成分的牛肉湯等食品進行銷售。 經檢測, 從涉案牛肉湯店提取到的牛肉湯內檢出罌粟堿成分。 被告人萬某、張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萬某、張某某在其生產、銷售的食品牛肉湯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罌粟(果)殼, 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
法官提醒:
經檢測發現, 罌粟殼內含有罌粟堿、嗎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 長期食用該有毒有害食品會對人體造成較大傷害。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