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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滴普法」因為在牛肉湯中添加了此物 這對夫妻被判了刑!

近日, 昆山法院審理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被告人方某夫婦因為在牛肉湯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罌粟(果)殼進行調味,

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2016年12月中旬至28日間, 被告人萬某夥同其妻子被告人張某某共同以營利為目的, 由被告人萬某從安徽省攜帶罌粟(果)殼至昆山市周市鎮二人共同經營的昆山市周市鎮某牛肉湯店內, 在生產、加工牛肉湯的過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罌粟(果)殼進行調味, 並將含有罌粟成分的牛肉湯等食品進行銷售。 經檢測, 從涉案牛肉湯店提取到的牛肉湯內檢出罌粟堿成分。 被告人萬某、張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萬某、張某某在其生產、銷售的食品牛肉湯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罌粟(果)殼, 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萬某、張某某均起主要作用, 均系主犯;但考慮到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略有不同, 法院在量刑時予以適當區分。 被告人萬某、張某某歸案後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判處被告人萬某有期徒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緩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提醒:

經檢測發現, 罌粟殼內含有罌粟堿、嗎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 長期食用該有毒有害食品會對人體造成較大傷害。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 此類案件的犯罪過程比較隱蔽, 但客觀上對社會危害性比較大, 如果市民在食用這類食品後發現身體有異樣, 要及時就醫, 並積極與市藥監部門聯繫, 向公安機關報警, 以此避免更多市民遭受此類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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