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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禁毒條例》元旦起施行

明確規範禁毒工作體制和職責、禁毒宣傳教育等方面內容

本報訊 12月1日上午, 省人大第十二屆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山東省禁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從禁毒工作體制和職責、禁毒宣傳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工作保障等方面對全省禁毒工作做出了規範,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針對通過物流單位寄遞毒品案件多發的實際情況, 《條例》要求, 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資訊登記制度, 發現客戶委託運輸、寄遞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託運輸、寄遞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的,

不得運輸、寄遞, 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和有關管理機構報告。 對於利用互聯網傳播毒品違法犯罪資訊不斷增多的現象, 《條例》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網路製作、發佈、傳播、轉載、連結吸毒、制毒、販毒的方法以及技術、工藝、經驗、工具等涉毒違法資訊。 對於社會公眾普遍關注、反映強烈的藝人涉毒、“毒駕”等問題, 《條例》規定, 廣播影視、文藝表演團體以及相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對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 不得邀請其作為主創人員參與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或者參與文藝演出;不得播出其作為主創人員參與制作的電影、電視劇、廣播電視節目以及代言的商業廣告。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 大中型客貨車和計程車駕駛人因吸毒被註銷駕駛證的, 取消其從業資格。 校車駕駛人有吸毒行為記錄的, 取消其校車駕駛資格。

《條例》還明確了公路、水路、鐵路、航空、城市軌道交通等交通運輸經營者、管理者、娛樂場所和旅館、洗浴、茶館、酒吧、會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等場所的經營者未按《條例》規定張貼或者擺放禁毒宣傳品的、未對本場所從業人員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培訓等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記者 周曉晴 通訊員丁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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