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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門發文界定“學生欺淩”!這種情況下可將欺淩者送工讀學校!

12月27日上午, 教育部召開新聞發佈會, 介紹《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由教育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11個部門聯合印發, 對學生欺淩進行了界定, 明確了教育懲戒方式, 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 必要時可將實施欺淩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

發佈會現場

要嚴格區分欺淩與打鬧界定

中小學生欺淩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 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 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要求各地各校在實際工作中, 要嚴格區分學生欺淩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 正確合理處理。

學校成立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

方案明確了積極有效預防學生欺淩的4項措施, 其中包括, 要強化學校管理。 加快推進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等建設, 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淩工作各項規章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成立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

教育懲戒

方案提出, 針對不同情形的欺淩事件, 有關部門要結合職能共同做好教育懲戒工作。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淩事件, 由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淩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淩事件, 學校在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 可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淩學生予以訓誡;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 必要時可將實施欺淩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淩事件, 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 欺淩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

《治理方案》強調, 學生欺淩事件須依法依規處置。

明確學生欺淩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

學校發現欺淩事件線索後, 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由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淩行為進行認定。

由縣級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處理學生欺淩事件的申訴請求, 對確有必要的, 要啟動複查。 涉法涉訴案件納入相應法律程式辦理。

納入文明校園創建標準

方案提出,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 建立考評機制。 將本區域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工作情況作為考評內容, 納入文明校園創建標準, 納入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年度考評, 納入校長、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教師、班主任及相關崗位教職工學期和學年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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