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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感情不和協議分手 又因彩禮返還鬧上法庭

寧德新聞網12月27日電 (張光雄)日前, 霞浦法院審結一起因未按約履行返還彩禮義務引發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依法判決林某返還彩禮款5萬元, 並支付相應違約金。

霞浦法院經審理查明:林某與徐某於2014年按農村風俗舉辦結婚儀式, 林某收取徐某彩禮款8萬元, 儀式後同居生活, 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同居期間, 因雙方感情不和, 林某提出分手, 自願退還徐某彩禮款5萬元;並於2015年1月11日出具《還款協定》一份, 協定載明:農曆2015年6月底還貳萬伍仟元, 農曆2015年12月底還清剩餘貳萬伍仟元。 協議訂立後, 林某未按約返還彩禮款,

徐某多次催討未果, 於2017年11月6日訴至本院。

霞浦法院經審理認為, 婚約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依民間風俗而給付的財物。 徐某與林某依民俗成婚時, 徐某向林某給付彩禮8萬元的事實存在, 現因雙方感情不和自願協定分手, 結婚目的未能達成。 林某在協議中約定返還彩禮5萬元, 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且不違反法律規定, 協議合法有效。 林某未能按照協議履行返還彩禮的義務, 應為違約, 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徐某主張林某返還彩禮款5萬元, 並從起訴日(即2017年11月6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的請求, 依據充分, 符合法律規定, 可予支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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