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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張某、李某的真實經歷
2017年12月18日, 石獅法院宣判首例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件。 該案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來, 我市首例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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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張某、李某共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情節嚴重, 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依照法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某甲、張某、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判處林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並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四被告人共同退出在本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萬元, 予以沒收, 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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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個案例
大家是不是非常擔心個人資訊被不法分子獲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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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安全小貼士”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 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 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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