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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老伯見義勇為抓小偷不幸痛失外孫,見義勇為,你應該知道這些

據新聞報導, 杭州的宋大伯騎著電動車帶外孫外出玩耍, 路遇小偷見義勇為進行阻攔, 然而自己2歲的外孫卻被小偷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碾壓致死。 宋大伯見義勇為卻不幸痛失外孫, 讓人十分心痛。 在一段採訪視頻中, 宋大伯抹著眼淚說:“我對得起女兒嗎?對得起親家公、親家母嗎?好好一個人, 帶出去就沒有了……。 ”宋大伯妻子說:“小偷是抓到了, 可吃虧的是我們呀, 一個人就這麼沒了。 ”對於類似宋大伯的見義勇為事件, 大多數線民對見義勇為者的行為高度讚揚, 但也有線民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給自己和家庭帶來痛苦,

不值得。 那麼, 如果你遇到不認識的人身處危險或者有不法行為發生時, 你會挺身而出, 見義勇為嗎?你對見義勇為又知道多少?

一、什麼是見義勇為?

通俗的講, 就是看見有人在做壞事或有人處於危險中, 雖然與自己無關, 但敢於去制止或者提供幫助,

使他人免受傷害。 比如, 一個小偷正在偷別人的錢包, 一個路人發現了去提醒被偷者。 又如一個小孩不幸落水了, 有路人跳水把他救起來。 相關類似的行為就是見義勇為。

我國法律沒有對見義勇為進行定義, 只在一些地方性法規中有定義。 比如《上海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規定, 見義勇為是指個人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制止違法犯罪、協助有關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以及搶險救災的行為。 《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規定, 見義勇為是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不顧個人安危, 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

其他省區對見義勇為的定義大體也相同。 由此可見, 見義勇為的核心在於實施了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制止違法犯罪, 搶險救災的行為。

二、見義勇為是一種高尚的個人行為。

人天然的具有“趨利避害”性, 在面對弱者或者身陷困境的人時,

能不顧個人安危, 挺身而出, 施與援手, 這是一種較高的道德行為。 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時, 大多沒有時間去考慮行為後果, 這種勇為行為和實施人的本身品格分不開, 是該個體自屬的高尚行為。

三、見義勇為不是公民的義務, 國家才是義務人。

公民是國家的最小單位, 公民組成家庭, 無數個家構成國。 公民願意讓渡自己的權利給國家, 由國家約束他們的行為, 賦予他們權利, 國家應保護他們的人身、財產安全。 因此, 除暴安良、搶險救災, 見義勇為者所做的事本就是國家和政府的天然義務, 應該由國家去完成。

四、見義勇為者及其家庭更易受到傷害,承受極大痛苦。

見義勇為的行為可能發生在一瞬間,但實施後所產生的後果可能會導致實施人或者其家庭永久痛苦。根據很多報導,見義勇為者為救助落水者,自己不幸身亡;為阻攔歹徒施暴,自己身受重傷甚至死亡,等等。見義勇為者及其家庭面臨的極度痛苦,是國家、社會或者被救助者在情感上無力撫慰的。

五、國家應給予見義勇為者及其家庭物質和精神上的雙重保障。

見義勇為者是代國家履行義務,他的行為對國家、社會有利、有益。因此,除施害人賠償、被救助人補償外,國家和社會應高度褒獎,國家應對傷亡的見義勇為者或其家庭給予物質保障,給予精神撫慰,不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國家給予的獎勵屬於事後救濟,是對見義勇為者的行為進行肯定。

不同省市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和保護標準不同,但大同小異。以北京市為例:對事蹟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由區、縣人民政府決定授予“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稱號;對事蹟特別突出的,經區、縣人民政府推薦,由市人民政府決定授予“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稱號。救治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費用,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工作單位暫付;工作單位無力暫付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從見義勇為基金中暫付;緊急情況下,由醫療機構墊付。因見義勇為致殘的,其傷殘等級由有關部門依法評定,傷殘待遇依照國家有關因公(工)負傷人員的規定辦理。因見義勇為犧牲的,其撫恤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死亡規定辦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為革命烈士的,其家屬享受烈屬待遇。對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其家屬沒有生活來源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幫助其家庭成員就業等增加收入的措施解決。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家屬、致殘人員及其家屬,在支付住房租金、醫療費、子女上學費用等方面有實際困難的,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給予經濟補助。獲得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人,在同等條件下,事有就業、入學、入伍等優先待遇。

六、國家更應鼓勵和強化正當的施救措施,減少見義勇為者自身傷害。

見義勇為行為可能會導致個人及家庭遭受極大痛苦,外人無法體會。見義勇為應該褒獎,但國家在褒獎形式上應避免美化和宣導。國家應將重心放在強化宣傳正當的施救措施上,讓人們理性施救,在見義勇為前能預知、預判,從而在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和內心道德標準間做出正確的自我選擇。

對見義勇為者施救方式適當,沒有造成自身傷害的事蹟進行大力宣傳和讚賞,並給予優厚的物質獎勵。讓人們意識到沒有自身傷害的見義勇為才是最應該褒獎和弘揚的。

七、見義勇為者在“勇為”時要保護自己,量力而行、明智而行。

見義勇為者有正義、善良、敢為之心,施救的對象往往處於危險中,侵害人大多為暴虐之徒,施救人會處於高度危險中。這對施救者的身體和心理素質要求是較高的。方法或時機不得當,往往會造成施救者也陷入危險之中。因此,見義勇為者切忌盲目、沒有策略、失當的施救,人命關天,施救者更應學會合適的方法,把握適當時機。

八、我國現行保護見義勇為行為的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無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5、《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見義勇為是人類社會的高尚行為,對於見義勇為者,國家、社會應高度認可和褒獎,保障見義勇為者的物質和精神需求。

文/肖輝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

文中部分圖片來自於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四、見義勇為者及其家庭更易受到傷害,承受極大痛苦。

見義勇為的行為可能發生在一瞬間,但實施後所產生的後果可能會導致實施人或者其家庭永久痛苦。根據很多報導,見義勇為者為救助落水者,自己不幸身亡;為阻攔歹徒施暴,自己身受重傷甚至死亡,等等。見義勇為者及其家庭面臨的極度痛苦,是國家、社會或者被救助者在情感上無力撫慰的。

五、國家應給予見義勇為者及其家庭物質和精神上的雙重保障。

見義勇為者是代國家履行義務,他的行為對國家、社會有利、有益。因此,除施害人賠償、被救助人補償外,國家和社會應高度褒獎,國家應對傷亡的見義勇為者或其家庭給予物質保障,給予精神撫慰,不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國家給予的獎勵屬於事後救濟,是對見義勇為者的行為進行肯定。

不同省市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和保護標準不同,但大同小異。以北京市為例:對事蹟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由區、縣人民政府決定授予“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稱號;對事蹟特別突出的,經區、縣人民政府推薦,由市人民政府決定授予“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稱號。救治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費用,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工作單位暫付;工作單位無力暫付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從見義勇為基金中暫付;緊急情況下,由醫療機構墊付。因見義勇為致殘的,其傷殘等級由有關部門依法評定,傷殘待遇依照國家有關因公(工)負傷人員的規定辦理。因見義勇為犧牲的,其撫恤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死亡規定辦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為革命烈士的,其家屬享受烈屬待遇。對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其家屬沒有生活來源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幫助其家庭成員就業等增加收入的措施解決。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家屬、致殘人員及其家屬,在支付住房租金、醫療費、子女上學費用等方面有實際困難的,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給予經濟補助。獲得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人,在同等條件下,事有就業、入學、入伍等優先待遇。

六、國家更應鼓勵和強化正當的施救措施,減少見義勇為者自身傷害。

見義勇為行為可能會導致個人及家庭遭受極大痛苦,外人無法體會。見義勇為應該褒獎,但國家在褒獎形式上應避免美化和宣導。國家應將重心放在強化宣傳正當的施救措施上,讓人們理性施救,在見義勇為前能預知、預判,從而在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和內心道德標準間做出正確的自我選擇。

對見義勇為者施救方式適當,沒有造成自身傷害的事蹟進行大力宣傳和讚賞,並給予優厚的物質獎勵。讓人們意識到沒有自身傷害的見義勇為才是最應該褒獎和弘揚的。

七、見義勇為者在“勇為”時要保護自己,量力而行、明智而行。

見義勇為者有正義、善良、敢為之心,施救的對象往往處於危險中,侵害人大多為暴虐之徒,施救人會處於高度危險中。這對施救者的身體和心理素質要求是較高的。方法或時機不得當,往往會造成施救者也陷入危險之中。因此,見義勇為者切忌盲目、沒有策略、失當的施救,人命關天,施救者更應學會合適的方法,把握適當時機。

八、我國現行保護見義勇為行為的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無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5、《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見義勇為是人類社會的高尚行為,對於見義勇為者,國家、社會應高度認可和褒獎,保障見義勇為者的物質和精神需求。

文/肖輝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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