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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婚姻法關於離婚調解問題,律師帶你瞭解

【案例重播】

小賈與小於在2015年結婚, 2016年生育一子。 後雙方因性格不合, 摩擦不斷, 經常爭吵甚至拳腳相向。 2017年, 小賈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人民法院, 請求依法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撫養權判歸男方, 並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後此案件經法院調解, 小於同意離婚, 雙方就撫養權及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 並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定, 法院出具了離婚調解書。

此案件為夫妻一方訴請離婚, 最終由法院調解結案的案例。 北京元甲婚姻律師承辦的離婚案件中, 也常有調解結案的情況, 現團隊律師通過此文對婚姻法離婚調解進行簡要分析。

【律師說法】

1. 離婚調解的定義

離婚訴訟中的調解指的是人民法院對已受理的離婚案件, 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調解的一種程式。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調解無效, 應准予離婚。 ”實踐中, 調解是法院審理離婚訴訟案件的必經程式, 適用調解程式的目的在於防止當事人草率離婚, 通過調解盡力化解矛盾, 促使當事人和好;對於不能調解和好的案件, 也旨在通過這一程式儘量緩和矛盾, 減少對當事人及孩子的傷害, 維護社會和諧。 因此, 通過調解可能出現四種情形:調解和好、調解離婚、判決離婚以及判決不准予離婚。

實務中, 法院首先會就雙方是否離婚進行調解, 經調解和好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 對於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記入筆錄, 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 即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無法調解和好, 雙方均同意離婚, 且雙方當事人可對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探視權約定以及財產分割等事項進行協商並達成離婚調解協定, 人民法院則會根據離婚調解協定製作離婚調解書。

2. 離婚調解的方式

離婚調解的方式通常有兩種, 一種是“面對面調解”,

一種是“背靠背調解”。 “面對面調解”指的是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 雙方均到場進行直接的交流協商, 此種調解方式適用於雙方爭議不太且情緒穩定的當事人。 “背靠背調解”指的是審判人員分別單獨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 起到橋樑作用, 聽取一方意見後回饋給另一方並從中疏導, 此種調解方式適用於矛盾較大, 無法平心靜氣直接交流的當事人。 而無論是前述哪一種方式的調解, 律師在調解過程中都能起到關鍵性的作用。 離婚案件不僅是利益的爭執, 多數時候都摻雜原被告雙方的情感糾紛, 因此, 在調解過程中往往會因為情緒導致談判進入僵局。 實踐中, 離婚案件的調解方案通常會往來討論多個回合才能達成一致,
此時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與各方當事人進行溝通, 理性分析利弊並提出專業的法律意見, 為當事人爭取並實現利益的最大化, 並及時向審判人員回饋最終調解方案, 促成調解的有效達成。

3. 調解離婚與判決離婚的區別

離婚案件調解無效的, 人民法院應當做出判決。調解離婚與判決離婚的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案件訴訟結果的生效時間不同。調解離婚的案件,調解書自送達之日即發生法律效力,且任何一方不得上訴,雙方婚姻關係就此解除。而判決離婚的案件,基於我國民事案件“二審終審”的原則,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並不當然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均有權依法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則案件進入二審程式。一審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有任何一方提出上訴的,判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元甲家和律師團律師提示:調解雖說是協商,但實質也是一場博弈,需要考慮和平衡各方利益方能達成一致,務必謹慎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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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應當做出判決。調解離婚與判決離婚的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案件訴訟結果的生效時間不同。調解離婚的案件,調解書自送達之日即發生法律效力,且任何一方不得上訴,雙方婚姻關係就此解除。而判決離婚的案件,基於我國民事案件“二審終審”的原則,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並不當然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均有權依法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則案件進入二審程式。一審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有任何一方提出上訴的,判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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