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 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那麼具體的裁員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裁員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一致的;
2、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裁員有賠償金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當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時, 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公司裁員補償標準按照下列的要求補償: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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