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報訊12月27日, 新疆都市報記者從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瞭解到, 新疆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 昨日在伊犁公開審並當庭宣判。
該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為新源縣雷發砂石水泥製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雷發非法佔用農用地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2011年4月, 被告人王雷發從新源縣阿熱勒托別鎮哈拉海依蘇村一村民手中以合同轉讓的形式, 取得168畝承包草場, 該地塊位於國家公益林用地範圍內, 2005年由新源縣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 2012年2月, 王雷發與他人共同成立新源縣雷發砂石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為王雷發, 工商核准登記為從事免燒磚、水泥製品的生產、銷售及砂石料銷售。 隨後, 該公司在未取得相關主管部門同意, 未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 未依法變更登記手續的情況下, 非法佔有該土地, 並在該土地上建設廠房等設施,
案發後, 經相關部門鑒定, 涉案土地為公益林地, 公益林地保護等級為三級, 權屬為國家所有, 破壞公益林面積共計88.51畝。 經現場勘驗, 涉案土地原有植被已被損壞, 林業種植條件已被破壞, 土地修復費用為70.81152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單位新源縣雷發砂石水泥製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雷發違反土地管理法規, 非法佔用國家級公益林地88.51畝, 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進行非法采沙, 數量較大, 並造成被佔用林地的原有林業種植條件及原有植被嚴重毀壞。 而林地、草地、耕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均屬於農用地, 因此兩被告人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對於造成的環境破壞應當承擔修復和賠償的民事責任。
當日法院宣判:一、被告單位新源縣雷發砂石水泥製品有限公司犯非法佔有農用地罪, 判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罰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二、被告人王雷發犯非法佔有農用地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附帶民事訴訟, 被告新源縣雷發砂石水泥製品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立即停止侵害公益林的行為。 四、附帶民事訴訟, 被告新源縣雷發砂石水泥製品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十日之內賠償土地修復費用70.81152萬元。 被告人新源縣雷發砂石水泥製品有限公司、王雷發當庭表示, 對檢察機關的起訴沒有異議,
這起環境公益訴訟案, 不僅標誌著伊犁乃至全疆環境公益訴訟改革取得重大進展, 還對督促和加強環境行政執法, 預防生態環境損害, 追究環境污染者和生態破壞者的法律責任, 促進生態環境修復改善和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引導公眾有序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起到積極、正面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