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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故意殺人案

非典型故意殺人案

作者:賴琛琛(“辦案人”公眾號)

案例:

張某是一個老人, 最近他的獨子去世了。 其鄰居陳某多次對他說:你兒子都死了,

你一個人也沒有什麼好眷戀了, 還不如死了算了, 死後可能還能見到你兒子。 老人隨著生活越來越孤單, 一個生活也很艱難, 覺得陳某說的有道理, 就開煤氣自殺了。 這時, 陳某剛好去串門, 發現老人開煤氣自殺, 就什麼也沒幹, 沒有採取任何救助措施就離開了。

對陳某應該如何處理?

最近, LCC看了一部電影, 說的是也是一個殺手專門用心理干預的手段, 讓目標陷入自殺中, 最後不留痕跡地達到殺人的目的。

千萬不要覺得這些案例太離奇, 現實中不可能發生。 辦了這麼多年案子, 最大的體會是, 現實辦案遠遠比書本精彩, 總會有你意想不到的案件發生。 因此, 充足的知識儲備和深刻的思考總結永遠是有益於工作的。

這起案例和電影中的這個殺手一樣, 給我們提了一個問題:教唆自殺、勸人自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這裡涉及到了一個刑法的基本知識:不作為犯罪的成立條件。 陳某沒有任何殺人的行為, 作為鄰居對老人也沒有任何法定的義務, 因此我們只需要考慮其是否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不作為殺人成立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對自殺者是否有救助的義務。

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如子女的撫養義務);

二是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如醫生、消防員救人);

三是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於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

這裡我們只需要看第三種, 先行行為所產生的義務。

那麼, 又引來了一個問題:勸人自殺,

可以認定為不作為義務的先行行為嗎?

之所以先行行為會產生義務, 是因為先行行為產生了某種危險, 於是行為人就有了消除這種危險的義務。 比如說, 我們家開飯店, 賣的飯菜客人吃了中毒了, 那麼就有義務送客人去醫院, 因為出售變質飯菜讓客人吃了之後處於危險之中, 飯店就有了救助的義務。 如果置之不理客人死在店裡, 飯店負責人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那麼, 勸人自殺, 是不是足以讓對方處於危險中, 從而產生義務呢。 這個問題如果放在現實中就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了, 一個人如果要勸死者自殺, 他為什麼還會去救助要自殺的死者呢?勸人自殺和救助對方本來就是在主觀動機上相互矛盾的兩個行為,

因此不存在勸人自殺後構成不作為殺人的問題, 這在邏輯上是不通的。

那麼, 我們又要回到開頭了。 陳某的勸說自殺的行為, 可以認定為殺人的實行行為嗎?理論上說, 在被教唆人是幼兒或者高度的精神病患者時, 因為被害人不具有意思決定能力, 不能理解自殺行為的社會意義, 可以認為教唆自殺具有殺人的實行行為性, 能直接將教唆者評價為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但一般情況下, 教唆自殺, 跟捅人心臟一刀不一樣, 後者必然導致對方死亡, 前者卻不同, 自殺行為是具有意思自由決定能力的被害人的自主行為。 就好比, 對於熱愛生命、熱愛工作的LCC來說, 你再怎麼勸我自殺, 我也不會聽你的。

換一個角度, 從因果關係的理論來講, 把勸說行為作為先行行為, 把死者決定自殺作為介入因素, 可以發現, 勸說並不導致死者死亡, 死者是否決定自殺以及自殺行為才導致了死亡結果的發生, 故死亡還是應該歸因於死者自己的決定。

因此, 一般情況下, 勸人自殺不具有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性, 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

個人認為, 對於勸人自殺這種行為, 不能簡單考慮。 課本或者試題上的案例往往比較簡單, 如果這個案子發生在現實中, 我們肯定要考慮:陳某為什麼要勸老人自殺, 老人死了對陳某是否有什麼好處, 老人和陳某是否有其他經濟往來等等。 要體察一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的主觀故意, 並不是從刑法條文中的一個行為要件就可以簡單認定的,更多時候,我們應該深入他的生活,從他的角度去看:當時,他在想什麼?

申明: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

並不是從刑法條文中的一個行為要件就可以簡單認定的,更多時候,我們應該深入他的生活,從他的角度去看:當時,他在想什麼?

申明: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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