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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計錯多發的工資可以不交個稅

對於很多新手會計人員來說, 很多時候可能會搞錯工資的發放, 如果是本月計錯多發的工資可以不交個稅?小編認為是不可以的, 具體原因我們可以看看下文內容!

本月計錯多發的工資可以不交個稅

答:不管什麼情況, 計算個人所得稅都是按實際發放的那個月份總合來計算的。 所以, 上月工資算錯了,次月補回, 補回的在次月裡合計計算個人所得稅。

所以, 我們可以知道, 即使是多發的工資, 也需要繳納個稅。

本月工資未發, 能否先預提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

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 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明確, 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按照16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 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20號)明確,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從2008年3月1日(含)起, 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應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 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關於工資薪金所得按實際取得確認個人所得稅納稅時間。 目前, 針對“實際取得”稅法沒有具體明確。 狹義理解實際取得以“收付實現制”;廣義理解實際取得以“權責發生制”。

但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 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 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帳戶)併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

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征個人所得稅, 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依據上述規定, 確認個人所得稅納稅時間為實際取得, 原則上採用 “收付實現制”但上述特殊情況採用“權責發生制”也就是個人所得稅納稅時間前移。

我們有上文得知, 本月計錯多發的工資可以不交個稅嗎?答案是不可以的, 具體內容可以參考上文詳情。 如果你對本文內容有異議, 可以向我們的會計答疑中心提出, 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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