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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7年11月17日, 袁家軍省長主持召開了省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 審議通過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辦法》), 對2005年出臺的《浙江省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對政府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範圍、專職消防隊員工資待遇、相關優惠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調整, 《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背景

近年來, 以鄉鎮專職消防隊為主體的社會消防組織參與處置了全省60%以上的火警和大量應急救援事項, 起到了“救早滅小”的關鍵性作用。

但是,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 社會消防組織的建設、管理、運行等方面暴露出一些問題和不足。 為解決制約社會消防組織發展的瓶頸性問題, 推動隊伍的健康發展, 總隊提請省政府將《浙江省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修訂主要內容

重述社會消防組織職責

修訂的《辦法》規定專職消防隊履行下列職責:

★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開展責任區內的防火巡查, 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消除火災隱患;

★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志願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志願消防隊參與本單位和鄰近單位的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等工作。

明確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範圍

雖然公安消防大隊對其所在縣(市、區)發生的火災負有滅火救援的職責, 但受救援距離以及救援力量的限制, 實際上無法對全境範圍內所有鄉鎮、區域實施有效救援。

修訂的《辦法》結合浙江實際, 規定下列鄉(鎮)、區域, 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建成區面積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5萬人以上的鄉(鎮);

★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

★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全國重點鎮和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旅遊度假區;

★其他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鄉(鎮)、區域。

建設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

修訂的《辦法》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

★志願消防隊應當根據防火、滅火的需要, 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未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城市社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利用現有場地設立微型消防站。

強化保障專職消防隊員收入待遇

修訂的《辦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與專職消防隊員依法簽訂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在合同期內按照規定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繳納住房公積金。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待遇應當根據當地上年度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的平均工資水準和消防工作的強度、危險性等因素確定。

屬於事業編制的人員,按照規定享受事業編制工資待遇,並結合消防工作實際享受相關補貼。

★企業建立的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獎金、福利,不得低於本單位生產職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增加有關優惠措施

修訂的《辦法》規定: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隊員參加崗前、在崗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制定優惠政策,在保障性住房、子女入學、居住證積分、積分入戶等方面給予專職消防隊員優待。

★社會消防組織的人員在業務訓練、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工傷、醫療、撫恤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規定申報。

細化人員、設施等配備標準

原規定專職消防隊的人員、設施等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實際操作難度大。修訂的《辦法》規定: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要求,配備人員、業務用房和車輛、器材、服裝等裝備。

★具備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條件的專職消防隊,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其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強化責任落實

修訂的《辦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社會消防組織建設管理相關措施的情況進行考核和檢查。並對未按照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有關政府、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明確了有關問責規定。

屬於事業編制的人員,按照規定享受事業編制工資待遇,並結合消防工作實際享受相關補貼。

★企業建立的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獎金、福利,不得低於本單位生產職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增加有關優惠措施

修訂的《辦法》規定: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隊員參加崗前、在崗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制定優惠政策,在保障性住房、子女入學、居住證積分、積分入戶等方面給予專職消防隊員優待。

★社會消防組織的人員在業務訓練、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工傷、醫療、撫恤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規定申報。

細化人員、設施等配備標準

原規定專職消防隊的人員、設施等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實際操作難度大。修訂的《辦法》規定: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要求,配備人員、業務用房和車輛、器材、服裝等裝備。

★具備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條件的專職消防隊,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其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強化責任落實

修訂的《辦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社會消防組織建設管理相關措施的情況進行考核和檢查。並對未按照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有關政府、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明確了有關問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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